- 张居正的身后
- 张居正经济改革的影响及评价
- 《明史》盛赞张居正为政期间“海内殷阜,纪纲法度莫不修明。功在社稷,日久论定,人益追思”。
- 海瑞评价张“工于谋国,拙于谋身”。
- 林潞《江陵救时之相论》赞许:“江陵官翰苑日,即已志在公辅,户口厄塞,山川形势,人民强弱,一一条列,一旦柄国,辅十龄天子,措意边防,绸缪牖户。故能奠安中夏,垂及十年,至江陵殁,盖犹享其余威,以固吾圉者,又十年也。”
- 李卓吾因好友何心隐死于非命,对张一向有偏见,在张居正死后也感慨的说出一些良心话:“江陵(指张居正)宰相之杰也,故有身死之辱。”
- 陈治纪引罗中丞语:“居正受遗辅政,肩劳任怨,日久论定,人益追思。”
- 邹元标说:“江陵功在社稷,过在身家,国尔之议,死而后已。谓之社稷臣,奚愧焉!”
- 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中,肯定张居正,但仍称他“自信过度,不能谦虚谨慎,不肯对事实做必要的让步”。
- 黎东方称张居正为明朝唯一的大政治家,也是汉朝以来少有的,诸葛亮和王安石勉强可以和他相比。
- 张居正最后十年兼领从一品少师、从一品太子太师、正二品吏部尚书、正五品中极殿大学士等三、四项俸饷,即便扣掉折色、宝钞部份,十年所得总合,远远大于他身后被抄家的金银数量。
张居正的简介
张居正(1525年-1582年),字叔大,号太岳,汉族,幼时叫张白圭。明朝人,生于湖广江陵(今属湖北省荆州市)。又称张江陵,谥号“文忠”。
张居正是明朝中后期政治家、改革家,万历时期的内阁首辅,辅佐万历皇帝进行了“万历新政”。
张居正的生平
张居正生于世宗嘉靖四年(1525年),自幼聪颖。十二岁投考生员,荆州知府李士翱很赏识他。十三岁考举人时又颇受乡试主考官湖广巡抚顾璘赏识,二人成了忘年交,顾称其为“小友”,盛赞其为国器并解犀带相赠;然顾恐其过于顺利得意忘形而终无为,有意磨砺之,强制其落榜。十六岁中举。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中进士,由庶吉士至翰林院编修。世宗后期,居正升任右中允,与时任国子监祭酒的高拱关系良好。而居正亦是当时少数能与两大重臣严嵩与徐阶都能保持良好来往的官员之一。张居正与朝廷中宦官和权臣都有密切关系,这对他后来的仕途与施政都有着很大的影响,但也埋下“祸发身后”的悲剧。
穆宗隆庆元年(1567年)居正任吏部左侍郎兼东阁大学士。上《陈六事疏》,声明自己关于改革时政的意见。经历了激烈的内阁斗争后,最终与高拱并为宰辅,为吏部尚书、建极殿大学士。和高拱一起巧妙利用俺答汗孙子来降一事,与鞑靼和解互市,结束了双方多年的战事,是为俺答封贡。在南方,准许广州举办一年两次“交易会”。
神宗万历初年,居正与宦官冯保合谋逐高拱,代为首辅。当时神宗年幼,张居正得到当时摄政的神宗生母李太后的完全信任,一切军政大事均由他主持裁决,前后当国十年,实行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改革措施,收到一定成效。
万历元年六月(1573),居正实行考成法,加强对官员的考评,他要求全国各个衙门分置账簿,记载一切发文、收文、章程、计划,是为底册。底册一式三份,一份本衙门留存,一份送各科备注,实行一件注销一件,逾期未办理的,该科上奏候旨,一份送内阁考察,作为官员升降任免的依据。此前,内阁无法控制的言官(监察系统),也归到了内阁的管理。如此一来,月有稽,岁有考,大大提高了各衙门的办事效率;中央到地方的政令畅通;裁减了大量的庸官冗员;有力地整理了全国税捐,数年的积欠得以收缴,国库收入增加。最重要的是内阁通过此举牢牢把握行政、监察大权,其中枢地位日益显著。
万历五年(1577年)张居正父亲去世。按官制应守孝三年,张居正在明神宗的支持下提出夺情,一时间遭到多方面的剧烈攻击。张居正不守孝,对领头反对的官员进行杖刑,强力压制反对意见。最终事态平息,但张也处于与大多数官员为敌的境地,也落得贪权不孝的骂名。
万历六年(1578年)下令清丈土地,清查大地主隐瞒的庄田,三年后在全国内推行了一条鞭法,改变赋税制度,把条项税役合并,按亩征银,虽然没有彻底贯彻,但纳税土地从四百多万顷回升到七百万顷以上,使政府的财政情况有所改善。
万历七年(1579年)明神宗因夜与宦官张鲸游玩时行为不检,遭到李太后训斥,张居正为皇帝写了罪己诏,由此埋下日后的祸根。对于晚年的生活有人指责其骄奢、专权,两个儿子分别中状元、榜眼,为世人非议。明士大夫素有议政传统,但张禁止批评时政。张居正为统一思想,维护官方程朱理学地位及统治阶级利益。下令禁毁各名山书院。自王阳明创立心学,经数十年发展,部分激进者否定封建秩序,宣扬人性解放,如何心隐、李贽等。
万历八年(1580年)十月,下令吏部遍查两京衙门,“有冗滥者裁之”。万历九年(1581年)正月裁两京户部侍郎以下156个职位,同年裁撤郧阳巡抚、顺天巡抚、湖广总兵等地方大员职位。文武官员从12万余人降到9.8万人以下。他清查地主隐瞒的田地,推行“一条鞭法”,改变赋税制度,使明朝政府的财政状况有所改善;用名将戚继光、李成梁等练兵,加强华北、边镇防务。
万历十年(1582年)病卒,赠上柱国,谥文忠,在过世前十天,万历帝加封为“太师”,为有明一代唯一一位在生前受封此职之人。
张居正死后不久,是年十二月壬辰(初八日)江西道御史李植上疏弹劾冯保十二大罪状。明神宗览奏之后大喜说:“吾待此疏久矣!”查抄冯保家产,并将冯保发配南京孝陵种菜。梁梦龙、曾省吾、王篆一概勒令致仕。这时候,宦官张诚及江西道御史李植、云南道御史羊可立、山东道监察御史江东之等纷起攻讦张居正与冯保“交结恣横”、“宝藏逾天府”,陕西道御史杨四知因上疏劾张居正“贪滥僭奢,招权树党”,神宗诏令“姑贷不究,以全终始。”万历十一年(1583年)正月,南京刑科给事中阮子孝又上疏弹劾张居正“各子滥登科第,乞行罢斥”。这时张四维上疏代辩,说“居正诸子所习举业,委俱可进。惟其两科连中三人,又皆占居高第,故为士论所嫉,谤议失实”。神宗批文:“都教革了职为民”。羊可立弹劾张构陷辽王朱宪?,同时辽妃上书为辽王辩冤,并说辽王府家产无数,全入张家。于是万历皇帝下令籍其家,一些老弱妇孺因为来不及退出被封闭于张府,饿死十七口,其中有三名婴儿。
长子张敬修不堪严刑逼供之重负,在写下一份“丘侍郎、任巡按,活阎王!你也有父母妻子之念……何忍陷人如此酷烈”“有便,告知山西蒲州相公张凤盘,今张家事已完结矣,愿他辅佐圣明天子于亿万年也!”血书之后自缢身亡;二子张嗣修投井自杀未遂,又绝食未果,后发配边疆。三子张懋修后戍烟瘴地而死。
潘季驯看不下去,上疏皇帝说,“治居正狱太急”,“至于奄奄待毙之老母,茕茕无倚之诸孤,行道之人皆为怜悯。”皇帝看了不高兴。后被御史李植劾以党庇张居正,落职为民。
在“夺情”事件中得罪张居正而受到排挤的于慎行曾给办案的邱橓写信:“当其柄政,举朝争颂其功而不敢言其过,今日既败,举朝争索其罪而不敢言其功,皆非情实也。”蓟州总兵戚继光调任广东任总兵,不久贫困而死。内阁大学士许国连上三疏求去,说:“昔日颠倒是非在小人,今乃在君子(言官),党同伐异,罔上行私。”
皇帝迫于物议,恩准给张家留空宅一所,田十顷养张老太太赵氏,余子皆充军。一年后赵氏在悲伤中死去。李植以及江东之、羊可立三人,以“尽忠言事,揭发大奸有功”,分别晋升为太仆寺少卿、光禄寺少卿和尚宝司少卿。
张居正至天启时方恢复名誉。崇祯时“抚髀思江陵,而后知得庸相百,不若得救时相一也”,为张居正彻底平反。识者感慨其“功在社稷,过在身家”。《明史》评价他功在社稷,张居正故宅有题诗云:“恩怨尽时方论定,封疆危日见才难。”
张居正著有《张太岳集》、《书经直解》等,后世则把他所有的著作编入《张文忠公全集》。
张居正的行政管理思想
“行政权力作为政治权力的一种,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靠特定的强制手段,为有效执行国家意志而依据宪法原则对全社会进行管理的一种能力”。但是,在中国封建社会,皇权是一切权力的中心,又由于当时太监专权,因此太监冯保、李太后和明神宗、张居正便构成了万历初年的政权中心。由于张居正巧为迎合,因而使其执政的十年间,冯保“未尝内出一旨,外干一事”,营造了良好的改革环境。以致人谓:“居正固有才,其所以得委任专国柄者,由保为之左右也。”至于与神宗的关系,张居正始终将自己摆于辅臣之位,凡属大诏旨皆由神宗准允并以神宗皇帝之名义颁行。
素倡务实之政的张居正,由于巧于周旋,在神宗、李太后、冯保等多种政治势力之间采取灵活策略,使自己实际上掌握了权柄,形成了“事无大小,皇上悉委于臣”,“居正威在世宗上矣”,以及“宫体一体,其心若兰”的行政环境,为其顺利推行各项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证。张居正认为,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必须首先建立一个严格、精确而又具有高效率的权力机构,他在《陈六事疏》中着重阐述了这种思想。万历元年张居正出任内阁首辅,真正掌握了行政实权后,就提出“考成法”,首先解决中央集权的问题。他的“考成法”以六部控制抚按,以六科控制六部,再以内阁控制六科,理顺了上下级的行政关系,沟通了行政信息交流的渠道,把内阁建成真正的政治行政中枢。张居正身为内阁首辅,可以通过“考成法”掌握全国的行政信息,及时处理,作出决策,督促检查,保证政令能够迅速地贯彻执行。《明史·张居正传》说:“居正为政,以尊王权,课吏职、信赏罚,一号令为主。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巷
(二)核名实、立贤能的人事行政思想
张居正的人事行政思想大体见于他的《陈六事疏》中,《陈六事疏》除饬武备一事外,其余五事如省议论、振纪纲、重诏令、核名实、固邦本,多是发挥整顿吏治与用人的道理。它的根本原则就是综核名实;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系统、公诠选、专责成、行久任、严考察、重赏罚。没有充满活力的官僚机构,那么,再完美的政令也不过是空中楼阁罢了。对此,张居正深有认识:“致下之道,莫急于安民;安民之要,惟在于核吏治。” 如果说,“考成法”重点是解决行政组织问题,设立“职官书屏”重点则是解决人事问题。明代嘉靖、隆庆以来的吏治腐败,不外乎在行政与人事这两个方面。张居正看准了问题的症结,采取了得力的措施,很快就使行政效率得到提高,顺利地建成一个操纵自如、运转灵活的行政机构。
张居正改革旨在“锄强戮凶,剔奸厘弊”,富国安民,以实现“救时”。为使改革成功,在“汰内外冗官”的同时,还须不断充实更新官僚队伍。为此,张居正主张选用人才应“立贤无方,惟才是用”,规定:“凡官员有才德出众,屈在下僚者,许监司官保举拔用。”他驳斥“世无人才治”的论调,认为“天生一世之才,自足一世之用”,“不患无才,患无用之道”。为此,他提出“六毋”的用人原则,即:“毋徒炫于虚名,毋尽拘于资格,毋摇之以毁誉,毋杂之以爱憎,毋以一事概其生平,毋以一眚掩其大节。” 即选官用人不受资历、毁誉、亲疏的影响,只要有真才实学,“虽越在万里,沉于下僚,或身蒙訾垢,众所指嫉,其人果贤亦皆剔涤而简拔之”。反之,若属庸庸碌碌之辈,虽皇亲贵戚也不赐官授爵。其柄政十年,唯才是举。用行伍出身的李成梁处置边务,令科举出身的张学颜主持清丈,起用罢官的潘季驯治理黄河,就连“貌寝而砂一目” 的嘉兴小吏亦为淮安府太仆卿等等。一时,一大批守己端洁、政惠有实的文武俊才尽贮“囊中”,为其建树新政作出不朽贡献。
(三)厚农资商、以固邦本的行政职能思想
张居正的行政职能思想是以传统的民本思想为核心的,他认为行政活动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重惜民生,这是他的行政思想中的重要内容。他说:“臣闻帝王之治,欲攘外者,必先安内,《书》日:‘民为邦本,本固邦宁’。自古虽极治之时不能无夷狄盗贼之患,惟百姓安乐,家给人足,则虽有外患,而邦本深固,自可无虞。唯百姓愁苦思乱,民不聊生,然后夷狄盗贼、乘之而起。盖安民可与行义,而危民易与为非,其势然也。”“愿皇上重民惜生,保固邦本,则百性生灵,抑戴至仁,实社翟灵长之庆。”致理之要,惟在于安民。”“安民之道,在察其疾苦而已。”在重惜民生行政思想的指导下,为了达到安民的目的,张居正在税收制度方面实行了改革,这就是万历九年在全国通令实行的“一条鞭法”。这是一种新税法,是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标志着封建税制由赋役制向租税制的转化和过渡,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贫民不致独困,豪民不能并兼”的作用。
“固邦本”也是张居正实施社会改革的主体思想之一。所谓“固邦本”,就是要切实解决好民生问题。他先后采取一系列措施,改善百姓生计问题,缓解已处于剑拔弩张的社会矛盾。他说:“古之为国者,使商通有无,农力本稿。商不得通有无以利农,则农病,农不得力本稿以资商,则商病。” 这里,张居正对农业与商业之间的互辅互利、相互依托的关系阐述得既清楚又透彻。他还进一步指出:“故余以为,欲物力不屈,则莫若省征发以厚农而资商;欲民用不困,则莫若轻关市以厚商而利农。” 这在以重农抑商为国策的中国封建社会里,不能不说是一种独到的思想。
(四)为政以法的法制行政思想
王振先在《中国古代法理学》附录《古来崇法治者之功效》中,认为张居正是一个崇法治者,“吾国历史数千年间,其足以称大政治家者未有不足法治之精神也。......古来崇法治者......于明得一人焉,日张居正。之数子者,皆身当高危,排众议,出明断,持之以刚健之精神,纳民于公正之轨物,率能易弱为强,易贫为富,构一国于泰山之安,果操何道以致此乎?日惟真知法治故。”一句话,外儒内法正是张居正为政的根本原则。他继承了法家的“法治”思想,强调了“为政以法”,“王者与民信守法者耳!” 法是治国安邦不可缺少,也是不能离开的武器,“为国家行政,舍法不能戒一日而安”。他还认为,法可以振衰起颓、兴利除弊,是解决万历初年社会问题的良药,并要求执法者能够法施一而概平,不能有亲疏厚薄之分,使国家的刑赏予夺,一归于公道。强调“法所宜加,贵近不肴”,这种反对特权,依法办事的精神是可贵的。后人评论说,张居正“以法制驭天下,朝令夕行”,“人亦奉法惟谨”。张居正在改革中体现出鲜明的法家思想,所以有人认为他“学本申商”,有人认为他“平生多用申韩之说治天下” 。
张居正凭借着个人卓绝的能力使万历初年官僚政治的效率达到了它的顶点。“这个顶点还标志着那个时代在中国社会的政治传统束缚下人力所能做到的极限。张居正的施政没有依靠镇压行动,能够和一般在新王朝建立后不久而为人所知的那种声名赫赫的施政相比” 。
令人遗憾的是,张居正只是依靠个人的充沛精力在中国历史上树立了一个改革的典范,他没有从根本上对明王朝进行一次结构性的手术,从而王朝的治绩随着张居正的身逝烟消云散。我们无意苛求于他,因为他已尽其所能地去改变了那个时代。他所留下一套政治思想和非凡的事业,非常值得我们后人去反复地思索,反复地品味。
张居正的经济改革思想与措施
张居正经济改革的出发点是解决好以大明天子为代表的皇室、各地主阶层和普通百姓之间的利益分配,从而缓和中央与地方、地主与农民、官员与百姓之间的矛盾,并增加社会财富和国家财政。改革从土地改革开始,涉及税赋、农商、吏治等多个方面。
1.土地改革
公元1578年,在不触及封建土地所有制前提下,张居正下令在全国范围内对包括民田、职田、庄田、牧地、荡地等在内的各类型土地进行清丈,并核实户口数。各级政府必须在三年内完成此项工作。1581年,对所有土地的清丈工作和户口核实工作基本完成。这项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清查出豪强地主隐匿的土地面积,查明土地集中情况和量化人地关系,为下一步税赋改革奠定基础。
2.税赋改革
税赋改革是张居正经济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事关所有改革成败的关键一环。在清丈:七地、核实户口工作完成之后,张居正于1581年开始推行被称为“—条鞭法”的税赋制度。“一条鞭法”的内容主要有:摊丁入地、统一役法,即把原来名目繁多的徭役,如均徭、杂泛、里甲等合一,对银差和力役不再进行区分,一律以征银代之。若官府为工事需要力役,可花钱雇差。按照丁数和地亩向百姓征收役银,改变过去只按丁数征收的方式,把丁役也摊人土地里进行征收,即摊丁入地。田赋一律征银,并最小以县为单位计量赋役数。“—条鞭法”是继唐朝“两税法”以后我国历史上又一次划时代意义的税赋改革。它精简了赋役项目、简化了征收手续,从制度上抑制了地方官吏在税赋上营私舞弊、搜刮百姓、侵吞库银的行为。计亩征银、量地计丁的做法,使地主豪强几乎不可能再像以前那样轻易逃避赋役、隐丁匿产。过去对农民来说极不合理的“产去税存”现象也有所改变
3.农商改革
赋役折银政策使农民可以交纳少量银两的方式合法免除劳役,从而削弱了农民对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无田免役使得从土地上游离出来的农民成为城市工商业者梦寐以求的劳动力,刺激了明朝商品经济的萌芽和发展。张居正看出了资本主义萌芽的端倪,重新审视农商关系。他认为:农业和商业可以相互依存和促进;农业可以为商业提供商品,商业可以为农业提供生活生产所必需的物资。在二者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对农商发展有着决定性影响的田亩之征和关市之税必须减轻。因此,张居正一改封建社会几千年来重农抑商传统,实施厚农资商与厚商利农相结合的政策。
4.吏治改革
严格来说,吏治改革不属于经济改革的范畴。但在张居正眼里,吏治改革是经济改革的前提,吏治改革不畅,则经济改革无从落实。因此,吏治改革在张居正经济改革思想和措施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他认为,大明朝财政困难、社会不稳、民心思变的主因之一在于吏治不清、政治腐败。他指出,王安石变法最终失败就是因为只重经济、而轻吏治;历史上所有失败的经济改革都是吏治腐败所致。基于这一思想认识,在推行=巳地、税赋、农商等改革之前,张居正就以“考成法”作为整顿吏治的切人点开始吏治改革。“考成法”的内容主要是:各级官府须在政令所言必办之事的期限内进行逐月核查,并以此考核官员的政绩;建立严密的自上而下的监督体系,使各级官员在落实改革政策的每一步上都不敢有所怠慢。“考成法”厘清了吏治、提高了行政效率,为张居正推行经济改革准备了一副可用的政治工具,并从组织机构上为经济改革清除了政治障碍。
张居正的土地改革及其核心的税赋改革减轻了农民负担,刺激了农商发展,也直接增加了大明朝国库收入。1582年,即张居正去世当年,朝廷库存余粮可满足九年之需;中央与地方的国库存银超过1000万两白银。与此同时,农村富余人口进入城市填补了工商业发展所需劳动力空缺,农业经济发展又推动了城市商品社会的形成,加上货币地租的出现,这些都符合和有利于封建社会出现资本主义萌芽的客观事实。
但是也必须看到,张居正的经济改革及其思想、措施完全是在维护封建统治集团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的。与存在已上千年的封建经济政治体系相比,他的改革无非只是重新调整过去的利益分配及其所形成了利益格局。言及创新之处,最多只在技术层面改进了具体的封建王朝财税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由盛而衰的历史大背景下,张居正的经济改革只能是暂时缓解各方利益冲突与社会阶级矛盾,在一定时期内维护了大明王朝封建统治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只是统治集团为延缓王朝衰亡而不得已作出的暂时性利益让步,未能从根本上撼动已不适合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封建体制。因此,张居正经济改革尽管大刀阔斧、轰轰烈烈,但不可能流芳百世、立万代之功。张居正死后,其府即被满门查抄,从一个侧面说明大明王朝的封建体系顽疾难愈、积重难返,不是一个张居正、一次经济改革就可以治愈和对抗的。
张居正的万历新政
1.重君权,行考成,严振纲纪
明朝武宗好玩乐,荒废朝政,沉迷女色,不顾大臣反对,上演自己给自己下旨视察大同的闹剧,继任者世宗皇帝迷信道教,荒废国事,君权进一步衰落,如此一来,依赖君主的官僚机构几乎瘫痪,直接危及君权的权成性。而且封建社会的改革均是自上而来进行的,这首先要求集权于君主,如果缺乏强有力的集权举措,加强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控制,那么改革将会成为水中月镜中花,根本不切实际。因此,张居正着力整饬纪纲,加强集权,具体而言,君主要亲自掌握赏罚大权,树立绝对的权威,只有这样才能对文武百官进行有效的控制管理,朝堂之上的官员也不会为了琐事相互中伤污蔑,一切自有君主决断。与此同时,张居正强化君主诏令的绝对权威性,实行史上有名的考成法。过去君主下达的诏令,由于没有检查,执行情况和诏令的效果目的达到与否都不得而知。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张居正设计了三本册子,分别掌握在内阁、吏部与官员手中。皇帝的每一个诏令都会记录在内阁、吏部与官员掌握的册子中,包括诏令的内容与完成的时间。以三年时间为限,到时候对照册子检查诏令完成的情况。保质保量完成的官员将会得到升迁,延时完成的官员虽继续留任但会得到警告,没有完成的要承担失职之责,轻则降职重则罢官流放。考政法的实施使得君主的诏令得以贯彻实施,加强了中央的集权统治。张居正认为,中央集权的强化必须要以严振纲纪为保障,执法要做到公平无私,不偏不倚,做到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即使犯法的人与自己关系再亲密也不能包庇,如若发生冤枉的事件,即使被冤枉的人再低贱,与自己关系再疏远也必须帮其申冤。他认为纲纪不应该因关系的疏密而发生改变,但“情可顺而不可徇,法宜平而不宜猛”。张居正在万历新政中的诸多措施充分体现了其整饬纪纲,加强集权的政治思想。
2.裁汰官员,知人善任,选贤使能
为了更顺利推进改革,需要得力的官员能将中央政府的诸多改革贯彻实施,而当时的官员浮夸之风盛行,有名无实之士大行其道,如果在这种背景下进行政治改革,必然困难重重,改革的结局可想而知。张居正深知官员的优劣对改革成败的重要意义,因此在推进新政的时候,他大胆裁汰官员,主要做法就是京察。所谓京察就是考察中央机关的官员。因为中央是王朝的中枢,统领着全国,中央官员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地方官员的优劣,如若政令在中央机构都无法有效执行,下发到地方进行执行便无从谈起。为此,张居正裁汰官员的举措首先从中央机关开始。中央机关26000名官员均要撰写述职报告,中央机关四品以上官员直接给皇帝写述职报告,五品到九品的京官给吏部写述职报告。皇帝以及吏部根据官员递交的述职报告罢免贪官、渎职的官员以及毫无作为的官员,对于办事不力的官员降职以示告诫。对于办事得力的官员留任并升迁,短短三个月张居正裁汰了三千余名官员。张居正不仅裁汰官员,更重要的是努力去发掘人才,不论出身不论资历,知人善任,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使所用的人才能力得到充分的发挥。为了加强明朝边疆的防务,张居正力排众议,将在南方沿海抗倭的戚继光调往北方镇守蓟州,训练边兵,抵御鞑靼,并将反对他的官员调开,甚至免除职务,使戚继光能久镇北方,发挥所长。潘季驯在治理黄河的时候,张居正也大力支持,为潘季驯扫除一切障碍,使他能够无后顾之忧地一次次投身于黄河的治理,获得了“千古治黄第一人”的美誉。张居正立贤无方,唯才是用,大刀阔斧地进行人事改革,大明王朝从中央政府到各级地方官场重新散发出生机,这为其进行政治改革奠定了坚实的人力基础。
3.清丈土地,改革税制,减轻赋税
土地是大众百姓赖以生存的根基。也是地主阶级对百姓进行剥削压榨的物质资料,更是中央税收的主要来源。部分官员和豪强为了更多的获取财富,压榨百姓,常常少报或者瞒报自己拥有土地的面积,这直接导致了“私家日富,公室日贫”,为了扭转民间地主日益富裕而明朝统治政府日益贫穷的窘境,张居正认为必须重新丈量土地,万历五年也就是1577年正式着手实施。他下令在全国范围之内清理丈量包括牧地、民田、屯田以及庄田在内所有土地,经过三年的清丈,全国土地比弘治时增加了八十多万顷,达到七百多万顷。新增的土地增加了封建国家的财政收人,又减轻了中小地主和民众的额外负担,利于民生发展,一举多得。张居正清丈土地的同时,也通过整顿驿站,严格限制驿站的使用。明朝的驿站是民众一大沉重负担,驿站沿线的老百姓深受其苦,张居正对驿站进行改革后,大大减轻了民众的负担,这体现了张居正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政治思想。为了切实减轻民众的负担,让百姓能够安居乐业,张居正开始进行税制改革。张居正从万历五年开始便在部分地区推行一条鞭法,经过逐步试点、推广和改进,直到万历九年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一条鞭法改变了过去层层盘剥百姓的税制,百姓向朝廷缴税由实物粮食变为了货币,首次将田地税和人头税合并在一起征收,并且差役、杂役也统统按田亩折成银钱交付,这是我国税制史上著名的改革。一条鞭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贫苦农民的负担,使民众的生活得以维系并逐步变化,这充分体现出张居正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政治思想。
张居正万历年间成为内阁首辅,时值明朝开始由盛转衰,颓势显现,为了扭转时局,张居正开始了长达十年的改革。他重君权,行考成,严振纲纪;裁汰官员,知人善任,选贤使能;清丈土地,改革税制,减轻赋税,充分体现其整饬纪纲,加强集权;立贤无方,唯才是用;民为邦本,本固邦宁。
张居正的评价
参考文献
- ↑ 杨晓光.略论张居正的行政管理思想[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0(1)
- ↑ 锁强.张居正的经济改革思想与措施[J].兰台世界:下旬,2012(7)
- ↑ 毛越华.张居正政治思想与万历新政[J].兰台世界:下旬,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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