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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纪人
行纪人是指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定行为的人;委托人是指委托别人为自己利益进行行纪行为的人。
行纪人的权利
(1)报酬请求权。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因此,行纪人的首要权利就是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行纪人请求支付报酬的前提是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标准,一般在于行纪人已完成或部分完成与第三人的交易。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亦即委托人应当依据行纪人所完成的委托事务支付全部或部分报酬。报酬的数额应当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合同法第6l条规定确定。
(2)对委托物的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行纪人享有留置权的委托物,既可以是从委托人处收取的,例如在卖出委托中,行纪人留置未卖出的部分委托物;也可以是从第三人处收取的,应转交给委托人的物,例如在买人委托中留置从第三人处买入的货物。
(3)对委托物的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4)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者买人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所谓有市场定价,指交易的标的在市场上有公示的统一的价格,单个交易者之间不能通过个别的磋商在此市场价格之外另行确定交易价格。例如,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价格即是。
行纪人的义务
(1)费用负担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是一种营业行为,行纪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行纪活动,因此行纪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相当于为获取利润而支付的成本,原则上应由行纪人自行负担,而行纪人可以通过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来弥补。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不仅包括行纪人向第三人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费用,例如购货款、场地租金等,也包括行纪人利用自有的保管和运输设备对委托物加以保管,运送时所为之物的消耗。不仅包括必要的费用,有益的费用亦属之,例如保险费、电话费、自助拍卖费等。
(2)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委托物是指行纪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收取的动产,金钱和有价证券不包括在内。它既包括行纪人从委托人处收取的用于交易的物,又包括为委托人的利益从第三人处买入的物。
(3)对委托物的处分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处分是指变更、消灭委托物的原有形状,包括事实处分与法律处分。事实处分指变更或消灭委托物的物质实体而实现物质利益,例如,将物加以加工改造,在客观上改变物的形状;法律处分指变更或消灭物上权利的行为,例如,将物予以出卖使所有权转移,同时通过收取价款而实现物的价值.或者以租赁的方式转让对物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行纪人对委托物进行处分,原则上需委托人事先同意。若未经委托人同意而行纪人擅自处分者,委托人可请求损害赔偿。但如果行纪人无法及时与委托入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所谓“合理”,行纪人应尽可能地选择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式处分委托物,同时应尽可能地保持委托物的原状,以待委托人的指示。
(4)对委托人之买卖价格指示的忠实义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l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5)行纪人的担保履行义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接受委托,按行纪合同的约定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行为称之为实行行为。行纪人的实行行为,一方面是对行纪合同的履行,另一方面也是与第三人订立并履行交易合同的行为。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和行纪人与委托人的关系存在本质的联系,委托人出于对行纪人的信用和经验的信赖而订立行纪合同,将自己的事务交给行纪人处理。因此,法律特别规定,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此即行纪人的担保履行义务。但是,行纪人承担担保履行义务并非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减轻或者免除行纪人的担保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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