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什么是网络中立性2.网络中立性的法律实现3.各国的网络中立性
什么是网络中立性
网络中立性亦称为互联网中立性,是一种原则,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及政府应平等处理所有互联网上的资料,不差别对待或依不同用户、内容、网站、平台、应用、接取装置类型或通讯模式而差别收费。这一词是由哥伦比亚大学媒体法教授吴修铭(TIM Wu)于2003年所提出,作为存在已久的公共运输业者这个概念之延伸。
网络中立性的法律实现
网络中立性原则在法律上的实现有许多种类型,从将对互联网服务的封锁与限速视为不合法的反竞争行为,至强制禁止公司偏好特定网络的网络应用。不同于大众言论与仍对此一议题进行争论的众多人士,研究显示单一政策工具(如不得封锁政策或服务品质分层政策等)并无法达成该争论核心的重要政治与经济目标。保障多重目标需结合多项工具,包括政府及非政府的不同方法。此外,要促进言论自由、政治参与、投资与创新等目标,亦需要有各项配套的政策。
各国的网络中立性
巴西
巴西互联网民权架构(葡萄牙语:Marco CIVil da Internet)于2014年4月23日在全球互联网治理大会上进行讨论时,成为法律。该法规范巴西互联网的使用,规定使用网络者的期望原则、保障、权利及义务,并决定国家施政的准则。
加拿大
2011年1月25日,加拿大广播电视及电信委员会(CRTC)决定,可推出使用量计费方案。 总理HarPEr表示政府会注意该项决定,“我们非常关心CRTC对用量计算的决定,以及该决定对消费者造成的影响。我已经要求应对该决定进行检讨。”有些人认为,该决定会对网络中立性有不利之影响,因为该决定会对听讯及视讯等容量较大的媒体形成差别待遇。
智利
2010年6月13日,智利全国代表大会修正电信法,以维护网络中立性,成为全球第一个立法的国家。该法于2010年8月26日公布,对电信一般法(the General Law of TelecommuNICations)增定3项条文,禁止ISP业者随意封锁、干涉、歧视、防碍或限制互联网用户使用、发送、接收或提供任何合法内容、应用、服务或其他于互联网上合法之活动或用途的权利。ISP业者必须提供让内容能不因其来源或拥有者不同即被随意差别对待的互联网接取服务。
印度
直到2015年,印度并没有规范网络中立性的法律,且已有部分服务业者违反网络中立性。虽然印度电信监理局(TRAI)对统一接取服务执照的指导原则鼓励网络中立性,但并不具强制力。2000年资讯科技法亦不禁止公司为其商业利益而限制他人服务。
2015年3月,TRAI就OTT服务的监理架构发布正式咨询文件,寻求公众意见。该咨询文件被批评仅有单方面的看法,且叙述不清。该文件被许多政治家及互联网用户所谴责。直到2015年4月24日,已有超过100万封电子邮件寄给TRAI,要求网络中立性。
最近,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通过“网络中立性”规则,禁止Comcast及Verizon等互联网业者减缓或封锁网络流量,或创造让Netflix等内容业者付费使用的互联网快车道。TRAI认为这是因为缺乏具体的“法治规则”。为了确保印度将来不会面临到相同问题,TRAI及印度政府正在寻求明确界定可以做及不可以做之原则。
荷兰
2012年6月4日,荷兰成为欧洲第一个,以及接在智利以后世界第二个制定网络中立性法律的国家。该法的主要条文要求“公众电子通传网络被用来提供互联网接取服务之业者,以及互联网接取服务之业者,将不得封锁或减缓互联网上的服务或应用”。
美国
在美国,对网络中立性是否需要以法律规定有着广泛的辩论。网络中立性的支持者对宽频业者使用其最后一哩网络封锁互联网应用与内容(如网站、服务及协议),甚至排除竞争对手的能力感到扰忧 。反对者则主张网络中立性管制会减损为了改善宽频基础建设的投资,而且是在修复不曾毁坏的某些事物。
2015年2月26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决定支持网络中立性,将宽频接取服务重新归类为电信服务,并因此将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纳入1934年通传法第2篇之适用范围内。2015年3月12日,FCC发布新网络中立性规则的具体细节。并且,于2015年4月13日,FCC公布了新的法规。
英国
2007年,Plusnet使用深度包检测对P2P、档案传输协议及线上游戏等讯务进行限制及差别收费。不过,Plusnet的网络管理政策明确标示于该公司所卖的各项方案中,并对不同网站采取一致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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