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律(The Law Of Identity/Rule Of Identity/Law Of Ident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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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同一律
同一律是指人们在对客观事物进行思维时,每一思维都有其确定性,都必须保持同一。
同一律的逻辑结构
同一律这一基本内容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A=A(或“”)
具体地说来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须保持概念自身的同一,也就是说,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在什么意义上使用某个概念,就必须自始至终在这个唯一确定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同一律的作用就是保持思维的确定性。就概念而言,遵守同一律就是要求保持其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词项指称的对象、所具有的内涵,应当是确定的、一致的。概念是思维的最小单位,保持概念的一致性和确定性,是思维具有确定性的基础,是有效表达、正确论证的基础。
例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我们在运用“法律”这个词的时候,如果前后都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为规范”这种狭义上的法律的话,那么就遵守了同一律的逻辑要求。如果有时指狭义上的法律,有时指的是广义上的法律——如由政府机构等制定的规章、条例等规范,那么就违反了同一律的内在要求。就会犯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
就命题而言,同一律要求保持其确定的陈述和真值。同一律是这样断言:如果一个命题是真的,那么它就是真的。用符号来重述它就是:同一律断言的是每个具有形式的命题必定是真的,每个这样的命题都是重言式。
而其逻辑结构就是:如果p,那么p,即为形式的命题成立。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同一个命题必须保持相同的陈述,相应地,对该命题的赋值也应当是确定的。
例如:只有依法治国,才能顺利进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因为如果要顺利地进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就必须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如果要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就必须依法治国。
这个论证是由一系列的假言推理构成的,其中有三个不同的简单命题,每个命题出现两次,两次出现都是在相同的意义上使用的,因而符合同一律的要求。
要注意,同一律只是要求命题与其自身保持同一,要求对事物情况的断定,前后必须保持一贯。对此,不能将其理解为是要求命题断定的事物情况必须与客观事物情况保持同一;不能把命题事实层面的真或假,混同于命题与其自身是否保持了同一。
总之,同一律所说的同一,是在对象、时间、关系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思想与其自身保持同一。同一律并非是把事情都看做是一成不变的,也并不是要求思想是永远不变的。如果它的条件发生了变化,概念、命题就可以不同。很容易理解,这种情形不仅没有违反同一律,而且恰恰相反,这正是遵循同一律的表现。
违反同一律的逻辑错误
根据同一律的要求,违反同一律的逻辑错误有两种: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
(一)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如果不是在原来意义上使用某个概念,而是把不同的概念混为一个概念或者改换同一概念的含义,不保持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确定和同一,就会犯“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
1.混淆概念
混淆概念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由于认识不清楚或缺乏逻辑修养,无意之中违反了同一律的要求,把不同的概念当作同一概念使用,从而造成概念混乱。
例如:有个小姑娘到邮局去寄信,服务员告诉她:“小姑娘,这封信超重了,你必须要多加一枚邮票”。小姑娘不解地问:“信已经超重了,再加贴邮票,不是更重了吗?”在这里,小姑娘对服务员说“信超重”当成纯粹的信的重量,其实,服务员所说的“信超重”是指邮资所能承载的重量,不是单纯的重量。由于小姑娘不理解这其中的含义,才会有让人发笑的发问。
又如,父亲拿起儿子的通知书,看到“操行评定”栏时勃然大怒,顺手给了儿子一巴掌,并且大声责问:“老实说,你在学校和谁打过架?”儿子说:“没……没有呀!”父亲说:“嘴巴还硬,这上面明明写着‘和同学打成一片’!”这里,父亲把表示和同学团结友爱的形象用语——“和同学打成一片”误认为“和同学打群架”,犯了“混淆概念”的错误。
2.偷换概念
偷换概念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为达到某种目的,故意违反同一律的要求,把不同的概念当作同一个概念使用。偷换概念有以下几种手法。
第一,任意改变某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其变成另外一个概念。
例如:从前有一个故事,财主要张班修建台阁,口头约定修好后赏“五马驮银子”,外带“一担米、两只猪、三坛酒”。台阁完工后,财主叫家丁牵来五匹马,并排站着,背上放着一块大木板,上面摆了一块比手指甲还小的银子。接着财主拿来用鸡蛋壳装的米,从一个纸匣里拉出两个蜘蛛,把手指伸到酒壶里,然后伸出来向前弹三下,对张班说:“这就是五马驮银子、一担米、两蜘蛛、三弹酒,就是我给你的报酬。”财主欺骗张班的手法是利用偷换概念,任意改变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达到欺压百姓的目的。
又如:鲁迅在《且介亭杂文末编·半夏小集》里写了下面这样一段精彩的杂文。
A:B,我们当你是个可靠的好人,所以几种关于革命的事情,都没有瞒你,你怎么竟向敌人告密去了?
B:岂有此理!怎么是告密!我说出来是因为他们问了我。
A:你不能推说不知道吗?
B:什么话!我一生没有说过谎,我不是这种靠不住的人。
鲁迅先生没有发表一句评论,他只是将A与B的对话写下来,但读者一看就明白,这是对告密者的拙劣辩护的揭露与批判。B任意改变“可靠”的内涵和外延,生拉硬扯地把“向敌人告密”也说成“可靠”,其手段之拙劣低下,令人不齿。
又如:司马光夫人说:“我要去看灯。”司马光说:“家中这么多灯,何必出去看?”司马光夫人说:“我还要看游人。”司马光说:“家中这么多人,何必出去看?”。
欢度节日,司马光夫人想出去既看“花灯”,又看“游人”。司马光大概不想叫夫人出去,运用了“偷换概念”的手法,用“灯”和“人”两个概念代替夫人所说的“花灯”和“游人”两个概念。“灯”和“人”两个概念是“花灯”和“游人”两个概念的属概念,是以属代种的逻辑错误。
第二,将似是而非的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例如:大家都承认语言是没有阶级性的,而你们又说我刚才的谈话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我真想不通。这里将“语言”偷换成“谈话”。
第三,用非集合概念取代集合概念,或相反。例如:达尔文进化论认为“人类是由猿猴进化来的”,主教们指责问道:“有哪一个人不是父母所生,而是猴子变成的?又有哪一种猴子变成人?”这种发问是可笑的,因为达尔文说的由猿猴进化来的“人类”或说“人”是指一个集合概念,不是指组成“人类”这个集合概念的具体的张三、李四。
第四,利用多义词造成的混乱。例如:王大妈的女儿要出嫁了,王大妈为此特意去商店想买些好的布料为女儿做衣服。王大妈到商店问售货员:“你们这里有好布吗”?售货员回答:“我们这儿的布都是好布,坏布怎么会拿来卖呢?”王大妈为此非常生气,布没买就走了。王大妈为什么会生气呢?原来是对于“好布”的界定王大妈和售货员是不同的,售货员的“好布”就是没有坏的布,而王大妈的“好布”是指质量花色品种等多方面。在这里由于“好布”的多词义,使得王大妈和售货员之间产生了不愉快。
(二)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如果不是在原来意义上使用某个判断,而用另外的判断代替它,或者在论证某个论题时,中途改变讨论的对象或论述中心,就犯“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的错误。
1.转移论题
转移论题,也称离题或跑题,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无意识地违反同一律,更换了原判断的内容,使议论离开了论题。
例如:警察问:“你为什么骑车带人?懂不懂交通规则?”骑车人:“我以前从未带过人这是第一次。”
在这里,骑车人答非所问,犯了“转移论题”的错误。
又如:有人说“缺乏实践经验的人应注重实践。也就是应该常下车间劳动,否则,实践经验从何而来?”这句话也是转移论题。“注重实践”不等同于“下车间”。
再如:母亲问儿子:“儿子,你的作业做完了吗?”儿子回答:“妈妈,你的衣服洗完了吗?”儿子的回答转移了论题,因为针对母亲的问题儿子必须先做肯定的回答然后才能提问。只有这样才能遵守同一律,否则就是违反了同一律的规则。
2.偷换论题
偷换论题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为达到某种fl的,故意将某个论题更换为另外的论题,并把这个论题当作原来的论题,这是诡辩者常用的伎俩。
例如:顾客:“你们这儿怎么搞的?啤酒里有苍蝇!”服务员:“啊,不要紧,我们这儿苍蝇不会喝太多的酒。”可见,服务员犯了“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
再如:律师为被告辩护说,被告在犯罪前曾荣立三等功,按刑法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律师说的被告“曾荣立三等功”与刑法规定的“有立功表现”在时间上是不同的,前者说的是在犯罪前,后者说的是在犯罪后,不能用前者代替后者。所以也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
正确理解与运用同一律的保证
第一,区分逻辑同一与形而上学同一。
逻辑同一与形而上学同一是不同的,二者的区别如下。
首先,含义不同。逻辑同一是指人们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概念和命题要保持同一,不得随意改变,公式“A是A”正是表示这一含义的;形而上学同一是指客观事物永远与自身绝对同一,永远不变。形而上学也使用“A是A”这一公式,但却赋予完全不同的含义,A永远是A,固定不变。
其次,性质不同。逻辑同一是逻辑范畴,不是世界观,不是对事物的根本看法,不涉及也不否定事物的发展和变化;它也不是方法论,不是用来观察和指导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它只是人们正确认识世界和准确表达思想的一种必要手段。形而上学同一是哲学范畴,是对客观事物的一种根本看法,它根本否认事物的发展变化;它也是一种方法论,但这种方法论是反科学的,它是对客观事物本来面貌的歪曲,用它来指导人们的认识和实践,只能导致失败。
第二,深刻理解同一律的内容。
同一律在思维中的作用,就在于保证思维的确定性。思维只有具有确定性,才能正确反映世界,人们才能进行正常的思想交流。因此,一切正确的思维都必须遵守同一律。只有遵守同一律,才不致产生“混淆概念”和“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才能使思维活动正常进行下去。只有遵守同一律,一篇文章、一个讲话,才能主题明确、思路连贯,有条理,首尾照应,从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只有遵守同一律,开会才有中心,辩论才能不离题目,才能进行思想交流。总之,遵守同一律是正确思维和表达的必要条件。
第三,不能把同一律绝对化。
在肯定同一律作用的同时,又要看到同一律作用的局限性。同一律说的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具有同一性。但它并不否认事物的发展变化以及反映这些事物的概念和判断的变化。它只是要求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或从同一方面)对同一对象的认识是同一的。时间变了,反映事物的概念、判断发生变化不违反同一律。另外,事物的属性是多方面的,从不同方面反映同一对象,形成的概念、判断也不相同。总之,在运用同一律时必须注意同一律起作用的范围,如果把同一律理解为“A在任何情况下都是A”,否认事物的发展,从而也否认反映事物的思想的发展变化,就会陷入在第一个问题中所涉及的形而上学方法论中。
同一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同一律作为思维的基本逻辑规律,不仅一般人的思维遵守它,对于法律人来说,在法律思维和法律论证的过程中更应遵守这一基本准则。法律人应该善于在法律实务的各个环节中把握好这一规律,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之义。
在立法中,要做到同一法律法规自身必须是确定一致的,这是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司法得以正确实施的前提保证。而对于法律解释,不管是文字解释、扩大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应该做到相关的法律概念、立法的意图等是保持确定的、同一的,这样才能保证立法的精神实质不被歪曲。
在执法和司法实务中,什么样的事实,就应依据什么样的法律确定其违法性质;什么样的违法性质,就应该依法作出相应的一致的处理。同一案件的事实认定、违法性质和处理结果三者之间必须保持一致。例如,如果认定某一案件的事实只是小偷小摸,那么违反的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只能够在这一法律中找到相应的条款加以处罚,而不能去用刑法中盗窃罪来判处,那样就严重违反了同一律。
另外,法律中的每一个法律概念都有其固定的内涵和外延,并且都会有相应的条款加以严格的界定,在法律的执行、司法的实务中,只有保持了这些内涵和外延的同一性和确定性,才能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例如,以部门法刑法为例,如“双抢”犯罪(即抢夺罪和抢劫罪),各有自身的不同定义,其适用的对象和范围都各不相同,如果违反同一律的要求,把一些相同的犯罪事实分别给定性为“抢夺罪”和“抢劫罪”,那么就会造成法律的不正确适用,破坏法律的公平公正。
还有,在法庭的辩论过程中也必须遵守同一律,保持论题的同一性,这样才能使得法庭辩论是针锋相对,而非各说各话,从而保障法庭辩论顺利而又有意义地进行下去。
在法律实务中,法律的实际公平公正就是通过同一律来得以保障的,因此,我们应该切实理解和运用好这一基本逻辑规律,以维护现代法律的这些基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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