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证券交易所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简介
一、基期与样本
(一)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
1、基期
民国55年平均数为基期,基期指数设定为100。
2、样本:
纳入采样样本为所有挂牌交易的普通股,并依下列情况处理:
(1)新上市公司股票在上市满一个日历月的次月第一个营业日纳入样本,如6月份上市则8月1日列入样本。但已上市公司转型为金融控股公司及上柜转上市公司,则于上市当日即纳入采样。
(2)暂停买卖股票在恢复普通交易满一个日历月的次月第一个营业日纳入样本,但因公司分割办理减资换发新股而停止买卖的股票,新股恢复买卖当日即纳入样本。
世界主要股价指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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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额交割股不纳入采样。
(二)未含金融股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
1、基期
民国55年平均数为基期,基期指数设定为100。
2、样本
除了金融保险类外之股票,采样标准与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相同。
(三)未含电子股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
1、基期
民国88年12月28日为基期,基期指数设定为8448.84(即基期当日收盘之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
2、样本
除了电子类外之股票,采样标准与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相同。
(四)未含金融电子股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民国94年3月1日起发布)
1、基期
民国92年12月31日为基期,基期指数设定为5,890.69(即基期当日收盘之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
2、样本
除了金融保险类及电子类外之股票,采样标准与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相同。
(五)产业分类股价指数
分成水泥类、食品类、塑料类、纺织纤维类、电机机械类、电器电缆类、化学生技医疗类、玻璃陶瓷类、造纸类、钢铁类、橡胶类、汽车类、电子类、营造建材类、运输类、观光类、金融保险类、百货贸易类、其它类以及水泥窑制类、塑料化工类、机电类等22种产业分类股价指数。
1、基期
食品类、纺织纤维类、造纸类、营造建材类、金融保险类、水泥窑制类、塑料化工类、机电类等8种以民国75年12月29日为基期,基期指数设定为100,其余14种产业分类股价指数以民国83年12月31日为基期,基期指数设定为100。
2、样本
采样标准与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相同,分类方式除水泥窑制类包括水泥工业和玻璃陶瓷业;塑料化工类包含塑料工业、化学工业、橡胶工业;机电类包含电机机械业、电器电缆业、电子工业,其余19种产业分类股价指数均按中国台湾证券交易所之上市产业分类。
二、编算方法
无论是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未含金融股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未含电子股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未含金融电子股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各产业分类股价指数,都以样本中各股票的发行股数当作其股价的权数来计算指数,其计算公式为:
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 = 当期总发行市值 / 基值 × 基期指数
在基期时,基值原为基期的总发行市值(如: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基值为55年的各股平均市价乘以各股在55年底的发行量)。尔后若有样本异动或现金增资除权 等情况发生时,则基值随之调整,以维持指数的连续性。总发行市值为样本中各股股价与其发行股数之乘积的总和。兹举例说明编算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的方法:假设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和股价平均数皆以甲、乙、丙、丁四种股票为采样股票。基期时股价分别为20、30、40、50元,发行股数为5、2、6、2千万 股,则基期之市值总和为(20×5)+(30×2)+(40×6)+(50×2)=500千万元,基期时之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为
500 / 500 ×100 = 100
若在某年底,四种股票的发行股数未变股价分别为40、50、50、100元,则该年底的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为
[(40×5) + (50×2) + (50×6) + (100×2)] / 500 ×100 = 160
三、调整基值
当采样股票异动或增资除权时,当期总发行市值或各股股价总和都会变动,因而会影响到股价指数和股价平均数。为了避免这种非经由市场交易的因素,对股价指数或股价平均数造成影响,以致发生断层现象,因此必须调整基值,以维持指数的连续。
(一)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的调整时机:
1、新增或剔除采样股票时。
2、现金增资认购普通股的除权交易日。
3、员工红利转增资除权交易日。
4、特别股无偿配发普通股除权交易日。
5、上市公司持有未办理减资注销库藏股除权交易日。
6、公司依法注销股份办理减资公告后之除权交易日或次月第一个营业日,并以较先者为准。
7、收到现金增资募集失败之通知后,次月第一个营业日将发行股数复原。
8、公司合并后增资股或新股权利证书上市日。
9、转换公司债转换的债券换股权证换发为普通股的上市日。
10、上市公司发行之转换公司债直接换发为普通股或附认股权有价证券认购而发行之普通股,俟其除权交易日或其办理资本额变更登记公告后次月第一个营业日。
11、股东放弃认购而采公开承销之现金增资股票或股款缴纳凭证上市日。
12、海外存托凭证而发行的新股上市日。
13、转换特别股转换为普通股的上市日。
14、其它非市场交易而影响总发行市值的因素。
(二)调整公式为:
新基值 = 旧基值 × 异动后总发行市值 / 异动前总发行市值
兹举例说明调整基值的方法:
续上例,假定甲、乙、丙、丁四种股票在异动前的股价分别为40、50、50、100元,发行量分别为5、2、6、2千万股,其股价平均数为60,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为160。现将丁股票从样本中剔除,并加入股价70元,发行股数4千万股的戊股票。
采样股票异动前市值总和为800千万元,异动后市值总和为
(40×5)+(50×2)+(50×6)+(70×4)=880千万元
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的旧基值为500千万元,其异动后的新基值为
500 × 880 / 800 = 550千万元
根据新基值和异动后市值总和所计算出的指数会与根据旧基值和异动前市值总和所计算出的指数相同,均为160,亦即
880 / 550 × 100 = 160
若异动后甲、乙、丙、戊四种股票经交易后产生的新价格为42、51、52、69元,则该日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为[(42×5)+(51×2)+(52×6)+(69×4)] / 550 × 100 = 163.64
注:民国元年即公元19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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