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什么是抬会2.抬会的变异3.1986年温州抬会事件4.相关条目5.参考文献什么是抬会
抬会是指若干人组成一个会,其中一人为发起人,称会主,其他为会员,以经济上的往来为主要目的,把会员的钱聚拢,交由会员们轮流使用,先用的人支付利息,后用的人吃进利息.按金额分有1万会,3万会,5万会,10万会等等;按时间有月会,季会,半年会,年会等等。抬会又称应会,排会,经济互助会等,主要流行于东南沿海一带,浙江、福建尤为典型。
温州“抬会”是温州民间的一种资本运行形式,其基本的运行方式是由一名“会长”吸收民间资本。在吸收资本的同时,“会长”会许诺给予入会人员以高额资本回报。在运行中,“抬会”使用新入会成员带来的资本给前面进入人员发放利息。这种资金回报通常以月为单位,民间常用的说法是“分利”,例如三分利表示的是3%的月度回报,5分利为5%资金回报。“抬会”制度近似于“传销”制度,只是这种制度将传销中的载体变成了资本。温州“抬会”现象的历史沿革在历史上,温州的“抬会”现象的第一次流行是清朝末期至建国前。这一时期的“抬会”主体为地主、商人及部分富裕的市民农民家庭。这一时期的“抬会”的主要目标是有效缓解生活风险。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富裕阶级将富裕财富组织起来,应对生活风险。这一时期的“抬会”还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投资内涵,只是具有了抬会制度的基本组织结构,产生了“抬会”的名称。
抬会的变异
抬会,始于浙江温州乐清县,由名为“百人百元百月单万会”(简称“八年四”会)演变而成。由于“八年四”会会员众多,聚会难度大,为此,会主采取组合方式发展会员,即大会下设几个小会,分别发展会员。传统的民间合会活动中演变出的一种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具有投机欺诈性质的民间信用形式。“抬会”由若干人组成一个会,发起人称会主,把会员的钱聚拢,交由会员们轮流使用,先用的人支付利息,后用的人吃进利息。会员可以发展新会员,进而变成“会主”,层层下去形成一个复杂的金字塔式链条。
1986年温州抬会事件
1986年,国内经济趋热,资金渴求陡然增大,常规的信贷效益无法满足越来越大的借贷需求,有人想到了高息融资,先是小心尝试,再是大胆扩展,很快,一种新的近乎疯狂的金钱游戏开幕了。
从1985年八九月间到1986年初,“抬会”在乐清全县迅速蔓延扩散,总发生额约10亿元,实际投入资金22亿多元,10万元以上的大中小会主达1589人,其中有三人会款发生额在亿元以上。
“抬会”是若干人组成一个会,发起人称会主,把会员的钱聚拢,交由会员们轮流使用,先用的人支付利息,后用的人吃进利息。会员可以发展新会员,进而变成“会主”,层层下去形成一个复杂的金字塔式链条,有人计算过,一个缴纳1.16万元的会员要维持下去,到第6个月必须发展22个会员,到12个月,要发展691个会员,到第18个月,就要发展2.0883万个会员。当时在乐清县入会总人数有20多万,乡镇参加户数达70%,有的村子几乎涉及每家每户。
这种疯狂的游戏进行了一年多,“抬会”的链条在1986年春出现断裂崩盘迹象,恐慌如瘟疫般地在各个乡镇飞散开来。很快,形势急转直下,极度的亢奋即刻转为极度恐慌,“抬会”体系瞬间雪崩。整个秋天,温州地区陷入空前的混乱,成千上万的讨债者疯似地冲向会主的家。短短3个月中,温州全市有63人自杀,200人潜逃,近1000人被非法关押,8万多户家庭破产。
因此,地方政府组织了大规模的整顿活动,发动群众自清自理,经济、法律、教育和行政并行,经过4年多的努力,终于在1992年基本平息了这场风暴,共清退债务1.54亿元。当时法律在这方面监管完全属于空白,潜逃后被抓获的会主多以“投机倒把”罪处置。
一个普通的家庭妇女郑乐芬就是其中之一。温州“抬会”的会主八成以上是由像郑乐芬这样的文化程度不高、头脑灵活、有人缘的农村妇女担当的。郑乐芬在1年的时间里发展了427人入会,收入会款6200万元,支付会员会款6010万元,收支差额为189.6万元。1986年3月郑逃跑,7月16日,郑在江苏金坛县被公安机关捕获。1989年11月2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决郑乐芬死刑。郑上诉后,199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维持以投机倒把罪判决郑氏死刑,立即执行。“倒会”风潮在1992年基本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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