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什么是实名制2.实名制的内容3.实名制的优势4.实名制的优化策略(一)确定实名制政策的实施边界
由于自由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权利,因此对民众自由权、隐私权的限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第一,对公民自由权、隐私权的限制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有正当的法律依据,不能通过行政规章甚至是红头文件等规范性文件随意限制。即便法律、行政法规基于公共利益而对公民人身权利设置限制,也必须有明确充分的理由,并予以论证公示,且不得违反宪法中对人身权保护的基本精神。
第二,对公民自由权、隐私权的限制措施必须合理,遵循比例原则。犯比例原则作为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一项重要公法原则,要求对私权行使的限制须有助于达到立法目的,即妥当性原则;在所有能够达成立法目的的手段中,须选择最少侵害的方法,即尽可能最小侵害原则;对私权行使的限制和公共利益之间,应有合理的比例,不得过度,即均衡原则,应依利益衡量方式加以认定。对公民自由权、隐私权的限制须基于防止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有助于公共福社。如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此种限制即为“L匕例原则”。
我国现行的各种各样的实名制政策,在透过“合法原则”、“比例原则”审视下,某些实名制政策的实施己经偏离了正确的轨道。
(二)避免实名制政策的泛化
实名制政策对私人领域的介入应当有理有度,无限度扩大实名制政策的适用范围,将导致实名制政策的泛化。例如,目前社会上广受垢病的“菜刀实名制”和“避孕药实名制”等,笔者认为,强制要求民众在购买上述物品时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曝光其私生活,构成了对私人自由的不当干涉,而且,民众购买菜刀后的最终用途,也非实名制政策所能控制的范畴。
公共管理措施的选择,不应当仅仅为管理部门提供一个单纯的管理工具,更应成为旨在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保护性制度安排。制定与推行实名制政策的价值目标并非仅仅成为管理部门提高管理效率的手段,更承载了实现普遍的公共利益的任务,在这些普遍的公共利益中,民众的私权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实行实名制政策不仅要求有关部门在宏观层面上对整个公共秩序肩负起更全面的保障责任,而且要求其在微观层面对个人的信息安全以及基于此的人身权益,履行和提供更深入细致的保护义务。.实名制政策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私权人的权益,如果实名制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私权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人们的选择总是很糟糕,与其让政策制定者图解模糊的现实,制订出糟糕的计划,还不如让现存的分配方法自我发展,反倒能更好地体现出各种竞争性结果的复杂性。.据此,实名制政策的制定和推行需要慎重,在制度的运行条件尚未成熟之前,盲目出台各种实名制政策不但不能起到规范行为、加强管理的目的,反而会对私权领域造成不应有的干涉或负面影响。实名制政策的制定需要理性而不应泛化,公权力应当学会在应该停止的地方停下脚步,这本身也是对民众自由权最起码的尊重和保护。
(三)明确实名制政策的法源
公权力的每一次前进,意味着私权的步步退缩,行政管理的便利往往以对私权的限制为代价,如果摘下束缚在公权力之上的法律的镣铐,公权力就会像猛兽一样将私权吞噬。因此,在允许公权力介入私人领域之前,应首先建立公权力正当运行的必要规则。
采行实名制的措施,在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合法的,能够实现相应的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出台了名目繁多的实名制政策,但这些实名制政策大都停留在行政权力对社会生活某一具体领域的管理与调控层面,政策的法源性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由于欠缺必要的制度基础,实名制政策的随意性较大,进而影响了政策的妥当性与可执行力。应当看到,政策虽然为公权力的实施提供了直接的实践性指导依据,但政府的行动依然不能超出法律的范畴,即使这些法律制度与行政机关的意愿相悖。公权力对私权领域的调控与干涉源自法律的授权,公权力机关只能在法律预设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因此,实名制政策对私权领域的介入,不能与现存的法律相冲突。
私权领域强调权利主体的平等与自由,但在没有制度调控的自然状态下,私人的人身、尊严和财富等自然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惟有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强制力,方能确保权利主体私权的行使与实现。既然实名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应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国家公权力对私权的干涉与侵犯,那么,从法律制度层面为实名制政策扩定适用范围,将有效地避免实名制政策对私权领域的不当介入,也为解决实名制政策的泛化问题提供了制度依托。
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己有关于实名制适用范围的原则性规定,实名制政策仅适用于那些被行政法规以上级别的法律文件确定的情形。具体包括:拍卖活动中委托拍卖人的实名制,律师申请执业的实名制,申请法律援助的实名制,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消费者的实名制,旅馆住宿登记实名制,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等。除行政法规规定的实名制之外,地方性条例和部门行政规章原则上不能成为实名制的法源,例如,自行车实名制,手机实名制,快递实名制等实名制政策,均来自地方性条例或部门行政规章的规定。上述实名制政策制定部门的层级较低,颁行的程序相对简略,应严格掌控其时效性。换而言之,那些不具备法源性的实名制政策,仅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发挥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上升为行政法规层面的实名制政策将自动失效。例如,铁道部在出台火车票实名制政策之后,应积极推进相关行政法规的制定,目前《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就有关于火车票实名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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