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什么是立法体制2.立法体制的要素构成3.立法体制的特点4.当今世界主要立法体制什么是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是静态和动态的统一,立法权限的划分,是立法体制中的静态内容;立法权的行使是立法体制中的动态内容;作为立法权载体的立法主体的建置和活动,则是立法体制中兼有静态和动态两种状态的内容。
立法体制的要素构成
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
一、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的种类和构成、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权的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二、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这里所谓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其含义与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不同。后者指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立法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有关提案、审议、表决、通过法案和公布规范性法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法。前者除包括这些内容外,还包括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提案前和公布后的所有立法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法定的和非法定的步骤和方法,以及所须遵循的原则。例如,在进行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立法决策、立法解释、立法信息反馈、法的汇编和编纂过程中所有与立法权的运行有关的步骤、方法和原则。除包括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须遵循的步骤、方法和原则外,还包括不行使立法权但却担负立法工作或参与立法工作的机构在立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步骤、方法和原则。
三、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活动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这里所谓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其含义与通常所说的立法机关的体系和制度不同。后者指专门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文件的立法机关,或虽非专门立法机关但却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体系和制度。前者除包括这些内容外,还包括上述国家机关中受命完成立法任务的工作机构和其他不行使立法权但参与立法活动的工作机构的体系和制度。
这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构成的有机整体,即为立法体制。在这个体制中,立法权限是基础和核心,立法权的运行和立法权的载体是基于立法权限而产生和存在的,并成为立法体制的组成部分。
立法体制的特点
立法体制是多样化的。以立法权的归属和立法机关的设置来说:当立法权掌握在以民主、法治原则为基础的政权机关之手时,这种立法体制是民主立法体制;当立法权掌握在君主一人之手或法西斯独裁者一人之手时,这种立法体制是专制或独裁立法体制;当立法权由一个政权机关甚至一个人掌握时,这种立法体制是单一的立法体制;当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掌握时,这种立法体制是复合的立法体制;当立法权虽然属于一个机关,但另外的机关对立法权也有相当制约作用时,这种立法体制则是制衡的立法体制。而所有这些立法体制,如果按立法权和立法机关是属于中央专有还是分别属于中央和地方来划分,又可以分为一级立法体制和两级立法体制。在立法权专属中央、不存在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区分情况下,可以称其为一级立法体制;如果中央和地方都可以立法,这种立法体制可以称其为两级立法体制。
一国采用何种立法体制,主要原因不在于人们的主观爱好,而取决于客观因素。立法体制如同整个立法一样,是历史的范畴、国情的概念。当今世界已不存在君主专制制度,由君主一人掌握立法权的立法体制早已消逝,代之而起的是以一系列民主、法治原则为基础的民主立法体制。但由于国情不同,今日各国立法体制仍有许多差别,有些国家的立法体制之间还大相径庭。
当今世界主要立法体制
综观当今世界立法体制,主要有单一的立法体制、复合的立法体制、制衡的立法体制,还有若干特殊的立法体制。
一、单一的立法体制
单一的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由一个政权机关甚至一个人行使的立法体制。包括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不仅指立法权由中央一级的政权机关行使,也指由一个而不是由几个中央政权机关行使。实行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的国家较多。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主要指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权各自由一个而不是由两个或几个机关行使。实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的国家,主要是实行共和政体的一些联邦制国家,也有少数单一制国家。
二、复合的立法体制
复合的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实行这种立法体制的国家一般是单一制国家。由于这些国家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中央政权机关行使,它们的立法体制实际上是复合的一级立法体制。实行这种立法体制的国家较少。
三、制衡的立法体制
制衡的立法体制是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的立法体制。实行制衡这种立法体制的国家,立法职能原则上属于议会,但行政机关的首脑如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有权对议会的立法活动施以重大影响,甚至直接参与行使立法权。例如,总统有权批准或颁布法律,有权要求将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有权要求议会对某项法律重新审议,甚至有权否决议会立法或解散议会。制衡的立法体制中的总统对立法的作用,远远大于其他立法体制中总统对立法的作用,他们在立法中的权力来源于宪法或宪政制度,不属于议会立法权范畴。在许多实行制衡的立法体制的国家,司法机关也对立法起制衡作用,这些国家的宪法法院或高级法院有权通过审判,宣布议会某一立法或某一法律条文违反宪法因而无效。
四、其他立法体制
当今世界除存在上述三种主要立法体制外,还存在其他一些特殊的立法体制,这些立法体制都是特殊国情的产物。前苏联和南斯拉夫实行的就不是简单的中央与地方实行分权的两级立法体制,而是多级的特殊的立法体制。又如,安道尔的立法体制也有特殊性。安道尔由邻邦西班牙教区的乌尔盖主教和法国政府首脑共同进行统治,没有立法机关,包括立法权在内的国家权力由两个共同统治者各自任命的两名常设代表代为行使。再如梵蒂冈,教皇是最高首脑,他作为教会最高政府的附属权力机关,在梵蒂冈拥有立法的、行政的、司法的无限权力。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也是特殊的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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