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辨认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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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辨认在新会计准则中的解释

在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进行定义时提出“可辨认”相关概念。准则第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新准则确定了两个条件,使资产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新准则认为满足两者之一就符合可辨认性标准。

可辨认资产的范围

按可辨认的相关标准对资产作相关分类,区分为可辨认资产与不可辨认资产。列举的方法先将不可辨认资产列出,将它们从资产总额中剔除,剩下的当是可辨认资产。

(一)商誉

1.从准则定义看商誉的不可辨认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无形资产》重新界定了无形资产的涵盖范围,指出“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此定义强调了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该准则在总则中还规定,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该准则的上述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显然根据2006年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不再包括商誉,因为商誉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标准。

商誉的根本特征是其不可辨认性,它与企业整体价值相关,元法同企业整体分割并单独用于交换。这项特征是它与专利权商标权、场地使用权等一般无形资产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商誉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对企业未来收益的影响也越来越重要,其与财务决策的相关性也越来越强,因此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2006年会计准则将合并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剥离出来,单独在财务报表中列示,将有助于增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决策有用性,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2.从与整体的不可分割看商誉的不可辨认

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将企业合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分为两大基本类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交易。这两种方法分类导致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是将被合并企业的商誉照搬过来,按照原账面价值入账,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提到所谓的可辨认的相关概念。

目前,我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是公允价值,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商誉的减值问题在资产减值准则中单独予以规定,只减值不摊销

可辨认净资产提出的环境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商誉与企业自身无法分离。假如A公司并购B企业,A与B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主最终控制,为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如果说我们将商誉剔除出去是因为企业并购中非同一控制下被并购企业失去了主体地位,商誉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认定这一个道理,那么同一控制法下的商誉是没有理论基础照搬过,因为在同一控制的吸收合并下,被购并企业也失去了主体地位。

理论上讲,2006年会计准则将商誉视为永久性资产不予摊销,更符合商誉的经济性质,体现了商誉与企业整体不可分割的特点:如果不是发生全额的减值,商誉会随企业的存在而存在。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可扣除暂时性差异、弥补亏损所得税抵减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影响数。

2007年注册会计师教材中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中提出:“对于被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之前已经确认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购买方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分配、确认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和负债时不应予以考虑。可以看出,实务界已经将递延所得税资产戈 了不可辨认资产的范围之内。

其实从递延所得税产生的原因就可以看出它归为不可辨认资产主要是因为它与企业实体的不可分割性。递延所得税资产本质上就是会计上还没发生,由于税法和会计的差异,按照税法现在应该交税,企业只好先交了,然后记在资产里面,到发生时再记人该期的所得税费用。本质与预付账款一样。

另外现在确定资产是要求预计未来能带来经济利益。既然递延所得税资产就是预付给税务局的应交税款,如果公司被并购,实体不存在了,公司作为一个实体交所得税也就不存在了,但是公司以前已经预付给税务局的所得税,税务局显然是不会退还的。如果既要不回来又不能抵债,那自然就不能算资产了。

(三)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不能全部计人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长摊费用作为不可辨认资产,因为如果公司不存在了,公司以前的付出就相当于沉没成本,再也没有考虑的必要。而且,按照可辨认的标准来说,待摊费用是不能与企业实体分离的,很显然,它也不能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可辨认标准的意义

很显然。新准则给定的两个条件只是元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主要的作用是为了将无形资产与商誉区别开来。我们从给定的两个条件可以看出会计准则对“可辨认”的解释是比较准确的,它抓住了可辨认与不可辨认的关键,此项资产与企业实体是否可以分离。我们可以将这个条件扩大化,作为区分可辨认资产与不可辨认资产的条件。而作这个区分的时候,我们要以第一个条件为准。因为第二个条件是很模糊的以及缺乏可操作性的。但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第一个条件的补充。明确的可辨认性标准,使我们能够很清楚地划分出可辨认资产的范围,可以更加明确的指导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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