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比性原则(compar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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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性原则的涵义
《企业会计制度》总则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这就是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中的可比性原则。
会计的可比性主要包括不同企业会计指标的可比性和同一企业不同时期会计指标的可比性两个方面。不同企业会计指标的可比性,称为统一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会计指标的可比性,则称为一贯性。统一性强调的是横向比较,一贯性强调的是纵向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其发布的《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以下简称《框架》)关于“可比性”的论述中,也将会计的可比性分为不同时期的可比性和不同企业的可比性两个方面。《框架》第39段指出:“为了明确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变化趋势,使用者必须能够比较企业不同时期的财务报表;为了评估不同企业相对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动,使用者还必须能够比较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因此,对整个企业及其不同时点以及对不同企业而言,同类交易或其他事项的计量和列报,都必须采用一致的方法”。
可比性原则又称统一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按照现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元素口径一致,提供相互可比的会计信息。这里的可比,是指不同的企业,尤其是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之间的可比。该原则要求不同的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与程序进行,以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企业间的比较。
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制约因素
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要求企业提供具有可比性的信息,而且希望这些信息的涵盖面越大、信息资料越详细越好,但企业无论其主观上努力如何,客观上仍未必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是企业的会计核算受到方方面面因素的制约,以致通过会计核算生成的会计信息,与其他企业、与本企业的以前时期的会计信息之间往往具有口径的差异性,即具有不可比性。这些制约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因素,主要包括:
l、企业特点的差异
不同行业、不同组织形式、不同规模和不同技术、管理条件的企业,以及适用不同产业政策、不同会计政策的企业,上述客观差异导致它们之间的会计核算难于千篇一律,其结果是妨碍会计信息的横向可比性。比如我国的农业、采掘业、制造业、服务业,以及这些不同行业内部的私营企业、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直至上市公司之间,不但是现在,即使将来若干年,也很难实现或基本实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只能是不断提高相互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程度。
2、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修改变化
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相应的会计政策,随经济乃至政治环境的变化所作的调整改革,妨碍了会计信息的纵向可比性,即妨碍会计核算的一贯性。为了保持会计信息的纵向可比性,准则规定会计制度修改、会计政策调整采用追溯调整法,但情况特殊或无法确定调整金额的,则采用未来适用法,也就是说“既往不咎”了。这样就限制了前后时期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3、国际间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乃至会计环境的差异,妨碍了会计信息的国际可比性
比如,美国布什政府拒绝履行《京都议定书》,比其他工业化国家多排放有害气体,就使美国国内企业的产品成本低于条件相同、但治污成本高、设在其他工业国的企业,削弱了美国国内企业与其他工业国的企业之间成本、利润的可比性。
可比性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贯彻
提高不同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重要方法之一就是由IASC或某一国家的受权部门制定统一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所有企业对于相同或类似的交易或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以此来规范具体的会计行为。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有利于国家财政机关和其他经济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的所有者、债权人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与其历史、或与其他企业进行比较,以达到对企业经营者的能力、企业的发展走向进行中肯的评价。对于企业的经营者而言,尽管精明的经营者都对自己主宰经营的企业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及其变化了如指掌,但对于其他企业与自己比较,伯仲如何?仍必须凭一系列具有可比性的会计信息进行比较才能明了。因此,企业经营者同样企盼企业会计信息具有横向可比性,因为有远见的企业经营者都知道,知彼知己,方能百战不殆。
但是,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对于同一类型的交易与事项提出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供企业选择使用的例子很多。比如lASC:《解释公告第18号》附录的、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允许选用两种以上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就有13例;我国已发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提出不同的处理方法供企业选用的例子则更多。这样的规范势必削弱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这一点,IASC和各国都在进行不懈的努力。比如,IASC于1990年7月公布《意向说明—一财务报表可比性》,并据以修订了相关国际会计准则。在我国,也正在将分散的、处理方法各异的行业会计制度向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过渡。
运用可比性原则应注意的事项
1.可比性原则必须以一致性原则为前提,以客观性原则为基础。只有同一会计主体的前后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一致,才能使不同会计主体之间的比较相关有用;只有各个会计主体的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并且具有可比性,他们之间的比较才会相关有用。
2.相关的或可靠的会计信息不一定就是可比的会计信息,为增加可比性,不同会计主体应尽可能采用统一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并以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为规范。但过分强调会计方法和程序统一追求可比性,则可能会削弱甚至破坏相关性和可靠性。如果统一性掩盖了各会计主体之间真正的差别,其可比性也将大大削弱。
3.可比性原则要求会计主体提示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并且在改变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将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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