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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看得见的手
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看不见的手”,一般认为它指不受外力干扰的价格机制或市场机制。与此相对的,后来人们就用看得见的手表示对称含义,指政府干预、宏观管理或计划管理。
看得见的手提出发展
20年代末30年代初席卷世界的经济危机使整个资本主义世界陷于经济萧条状态,各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生产力受到很大程度的破坏,失业现象严重,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幅度下降。这种状况沉重地打击了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粉碎了他们市场万能的神话。
人们发现,市场机制的自动调节并不能保持经常性的充分就业和实现效率与人们福利的合理增长。因而,以充分就业为理论前提的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和经济理论处于崩溃的边缘。
1936年,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的出版,标志着西方社会政治理论和经济思想长期占统治地位的自由主义正逐步被国家干预主义所代替。人们开始由崇尚市场自由转向主张国家干预。在《通论》中,凯恩斯首先否定了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萨伊等所谓“供给创造自己的需求”的定律,并对他们否认“非自愿性失业”的思想作了批判。凯恩斯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经常存在着愿意按现行货币工资水平受雇于企业但得不到工作的失业者,即资本主义经常处在小于充分就业的均衡状态。因而他主张国家应积极干预并调节经济,通过国家财政政策来提高有效需求,以此来带动私营经济,实现充分就业。《通论》的发表,被西方称为是“凯恩斯革命”。该书的思想逐渐为许多西方经济学家所接受,并成为二战以后主导西方各发达国家经济政策的最主要理论支柱之一。凯恩斯所主张的运用财政政策来干预经济的手段亦被人们称之为“
“看得见的手”一词准确提出可追溯到杰·斯·伯林纳于1957年提出,1966年又由伊·纽伯格把它作为论文标题的一部分,以后就流行起来。“看得见的手”具有与“看不见的手”的对称含义,指政府干预、宏观管理或计划管理。
1977年,钱德勒出版了《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TheVISIbleHand:TheManagerialRevolutioninAmericanBusiness),书中明确表示,现代工商企业在协调经济活动和分配资源方面已取代了亚当·斯密的所谓市场力量的无形的手。
钱德勒看得见的手的概述
钱德勒在1977年出版了《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主要讨论美国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管理革命。在这部著作中,钱德勒明确表示,这本书所讨论的主题就是“现代工商企业在协调经济活动和分配资源方面已取代了亚当·斯密的所谓市场力量的无形的手。市场依旧是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的创造者,然而现代工商企业已接管了协调流经现有生产和分配过程的产品流量的功能,以及为未来的生产和分配分派资金和人员的功能。由于获得了原先为市场所执行的功能,现代工商企业已成为美国经济中最强大的机构,经理人员则已成为最有影响力的经济决策者集团。”
钱德勒不仅明确提出了和“看不见的手”截然相反的“看得见的手”的论点,指明了“看得见的手”已经在企业中取代了“看不见的手”,同时还在该书前言中列举了为什么管理协调“有形的手”取代市场机制“无形的手”的八个论点。
(1)当管理上的协调比市场机制的协调能带来更大的生产力、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利润时,现代多单位的工商企业就会取代传统的小公司。
(2)在一个企业内,把许多营业单位活动内部化所带来的利益,要等到建立起管理层级制以后才能实现。
(3)现代工商企业是当经济活动量达到这样一个水平,即管理上的协调比市场的协调更有效率和更有利可图时,才首次在历史上出现的。
(4)管理层级制一旦形成并有效地实现了它的协调功能后,层级制本身也就变成了持久性、权力和持续成长的源泉。
(5)指导各级工作的支薪经理这一职业,变得越来越技术性和职业化。
(6)当多单位工商企业在规模和经营多样化方面发展到一定水平,其经理变得更加职业化时,企业的经营权就会和它的所有权分开。
(7)在做出管理决策时,职业经理人员宁愿选择能促使公司长期稳定和成长的政策,而不贪图眼前的最大利润。
(8)随着大企业的成长和对主要经济部门的支配,它们改变了这些部门乃至整个经济的基本结构。
在钱德勒看来,管理协调这只“看得见的手”,相比市场协调这只“看不见的手”而言,能够带来巨大的生产力和丰厚的利润,能够提高资本的竞争力,由此管理的变革会引发生产和消费的显著提高。这也就是钱德勒所谓的“企业的管理革命”。
《看得见的手》为钱德勒赢得了巨大的声誉,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在出版当年就获得美国历史学会的纽康门(Newcomen)学术奖和哥伦比亚大学班克罗夫(Bancroft)美国历史研究奖,后来还获得了美国新闻图书最高奖普利策奖。钱德勒也因此获得了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提名。令人遗憾的是,据说由于瑞典皇家学院“很难确切定位钱德勒的地位”,使得他与诺贝尔奖失之交臂。但是钱德勒所提出的理论,在经济学界和管理学界影响深远。
看得见的手政策与措施
“看得见的手”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来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1)通过税收政策和公共支出来对收入进行再分配。税收政策主要是根据不同的收入水平订出不同的征收个人所得税比例,以减小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公共支出则通过对公共事业(如国防教育社会保险.公共福利科学研究等)的支出,调节人们之间,以及地区之间收入的不平衡状态。
(2)通过法律来强化禁止和限制私人决策者的行为,使私人决策者只能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发挥作用,以保证经济运行的合理与健康,如制定反垄断法规定最低工资、制定环境保护法等,使私人经济行为者明确并履行自己的责任与义务,消解市场机制所无法克服的不道德行为。
(3)通过改变市场信号来诱导和刺激私人决策者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如对商品的价格作出最高或最低限价,调整税制,实行旨在克服由于市场自身所带来的外部不良经济效果等。
与市场机制下私人求利活动一样,政府的这种干预活动也体现了最大收益的利益原则。但政府与私人对于成本和收益的估价不同,私人是以直接用于生产的资本和劳动等经济资源来计算其所获得的收益的,如利润利息等。而政府则不仅以直接消耗的经济资源来衡量其行为收益,而且还包括非生产性的成本收益,如环境污染的改善大众文化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条件的改进,以及社会秩序的安定等社会整体性福利的增加。政府对市场作适当的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市场机制的某些缺陷,可以为公众带来一定的利益,具有社会公平性的价值意义。
然而,政府的这种宏观调控手段也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政府直接用于调节市场行为方面的经济支出,政府干预市场所带来的一些不利影响,以及由于干预政策的错误而导致的市场经济活动缺乏效率等。这就表明,政府对市场经济所作的干预活动,亦应以力求较小的成本获取较大的利益。但问题在于,有些成本是可以计算的,而有些成本则是不可估算的,因而对于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的评价(“好”与“坏”)具有很大的弹性。因此之故,西方经济学社会学以及政治学对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在公平与效率关系上所具有的属性评说不一。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事实也证明,如同市场机制并非唯一的和本源的“好”一样,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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