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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国有农场2.国有农场的经营特点(一)国有农场的“三农”性特点
所谓“三农”就是农村、农业、农工。
国有农场是历史的产物。我国的国有农场大多数是20世纪50-60年代在学习原苏联经验的基础上创办的。在当时,国营农场是比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更高层次的经济组织形式,它集党、政、经于一体,担负着经济、行政、社会管理的多重职能。一般是通过垦荒、围湖造田等建立起来的,地理位置比较偏僻,生产性基础设施非常落后。
所谓“农业”,即国有农场是以农为主,农业生产在农场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其最主要的资源是土地,突出粮棉大宗农产品生产。改革开放后,国有农场的第二、三产业有了较快的发展,有些地方第二、三产业的经济总量超过了第一产业。但从整体上看,农业仍是国有农场最重要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农副产品的深度加工是农场工业的主要形式。
所谓“农工”,就是国有农场的农业职工,他们是国家产业工业工人的一部分,享受国家工人福利待遇,农场对农业职工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进行统筹管理。所谓“农村”,指农垦企业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和农工生活的环境同地方农村相同,在行业的分类中农垦是归属于农村的范围。
(二)国有农场的双重性特点
国有农场的双重性特点是指国有农场具有企业性、社区性的双重性特征。首先,国有农场作为一个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经济实体,具有企业性质,这是它的基本属性;其次,农场作为一个自成体系的生产、生活区域,实际上又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具有社区性。在农场范围内,职工生产、生活完全融为一体,与之配套的教育、卫生、治安、集镇建设等社会事业通常都由农场承担。这些社会职能超出了企业的范畴,也给农场带来了沉重负担。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剥离国有企业社会职能的决定,但由于农场本身具有社区性的特点,社会职能的完全剥离也是不可能的。国有农场职能的多重性,客观上造成了农场管理目标的多元化,这是国有农场区别于一般国有企业的重要特征之一。
(三)国有农场的综合性特点
我国农垦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半个世纪的开发建设,已发展成为以农为主,农、工、商综合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群体。农工商综合经营起源于延安大生产运动。当时,坚持以农业为第一位,工业与运输业为第二位,商业为第三位的方针,建立了农业、工业、运输业与商业的一系列较完备的生产经营体系。新中国成立后,在创建国营农场的过程中,为适应农业生产和职工生活的需要,各地农场先后办起了一些粮油加工、农机修配、建筑材料生产及生活商业服务项目等,形成了以产前的农机具修配、产后的粮油加工及工业品销售为主的场内农工商综合经营的雏形。到1984年底,全国农垦系统基本上实现了农工商综合经营。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兴办,冲破了旧体制的束缚,解放了生产力,充分发挥农场自身的资源优势,走出了“种养加一条龙、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之路。90年代以后,农工商综合经营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产业化经营阶段。目前,农垦系统已基本形成“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培育了一批龙头企业、建立了一批规模较大的生产基地。
国有农场的经营形式
国有农场的基本经营制度,即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内涵,即“国家所有,家庭经营,合同制约,自负盈亏”。实行职工家庭经营是由农业生产特点决定的,它能在家庭范围内完成农业生产任务,并达到最优化状态。实践证明,农业生产实行家庭经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不仅传统农业适宜家庭经营,就是现代农业也适应家庭经营,而且与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并不相悖。农垦企业的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与我国农村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和国外农业及家庭农场经营相比,除土地性质、经营规模不同外,其他都基本相同,即核心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兼顾两个经营主体的基本利益。
(一)国营农场的承包经营
国营农场的承包经营即国有农场由国家经营变为农场承包经营,它是以国家核定的盈亏包干指标(财务包干指标)为依据,在完成盈亏包干任务的前提下,国有农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包干结余留用的一种经营形式。这种经营形式的实质在于,正确处理国家(所有者)与农场(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的关系,将农场及职工的利益同经营成果挂钩,以期充分发挥国营农场的主动性,增强其经营活力。
(二)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
大农场指国有农场,小农场指职工家庭农场。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是在汲取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实行双层经营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农场的实际情况而形成的一种经营形式。
1.家庭农场的分散经营
职工家庭农场,是在全民所有制国营农场领导下,以户为单位,实行家庭经营、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它既是国营农场有机整体中的一个经营层次,又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在行政上,它隶属国营农场,接受其领导和监督,并按承包合同长期使用国有的土地资源,保证完成定额上交任务;在经济上,它同国有农场是商品交换的关系,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
2.国有农场的统一经营
一方面,对大型水利工程和灌溉设施,及不便于承包或租赁给家庭农场使用的农机具等,由
(三)以场办企业形式的经营。
国有农场所属的企业和专业公司,按照承包合同,各自实行单独核算,定额上交。生产收入在补偿成本、缴纳税款以后,所获得的利润,扣除按合同规定向农场上交利润,其余企业可自行支配,用作生产基金、福利基金和职工奖金。
(四)对外联合经营
国有农场对外实行经济联合,同工商企业联合投资,采用股份制形式,经营工业、商业和服务业,以便输出劳力、原料,引进技术、资金,沟通供产销渠道,促进国有农场由封闭型变为开放型的生产经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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