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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新闻的内涵
广告新闻是以新闻形式宣传广告的内容,它与广告的差异仅仅在于文体形式的不同而已,从其内容,目的来看,和广告没有什么区别,仍属于广告,是不能纳入新闻之列的,也正因为如此,广告新闻与新闻容易鱼目混珠。
广告:
广告这一术语原出于拉丁语,有"注意","诱导"等的意思,是唤起大众注意某事物,并诱导于一特定的方向所使用的一种手段,《辞海》里面解释为:"广告---向公众介绍商品,报道服务内容或文娱节目等的一种宣传方式,一般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幻灯,橱窗布置, 商品陈列等形式来进行"。
新闻:
新闻是客观存在的事物的反映,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它的本源是事实,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但不是所有的事实都能成为新闻,因为新闻 是与客观变动的事实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广告与新闻的区别:
1.新闻与生俱来的基本特点之一是新鲜,由此而延伸出新闻报道上迅速及时的要求,然而广告则不然,它没有时新性和时效性的要求,只要广告客户肯出钱,不管所刊登的广告的内容发生的时间有多长,或者是还没有生产出来的产品都可以登广告。
2.新闻产生于事实的变动过程中, 不是变动的事实就不是新闻,但是广告并没有这个要求,同一个产品,可以在不同的时间里登广告。
3.同一新闻报道只能登一次,但是同一广告却不受这种潜在的限制。
4.刊登新闻不能向被报道的对象索要报酬,而且要受媒介制度,社会责任,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约束,而广告是一种有偿活动,也不必象新闻那样受很多的限制。
广告新闻的特征
“广告新闻”主要有两种形式,“新闻性广告”和“广告性新闻”。
1.编排混乱
“广告性新闻”指所有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的隐性广告,其本质是广告。因此,“广告性新闻”应在广告版面、时段上刊播,不应该出现在新闻版面、时段上。但事实上,所有“广告性新闻”都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使受众陷入难以分辨的困境。同样,“新闻性广告”虽然其投放在广告版面、时段上,但外在表现形式却以新闻出现,使受众误以为是新闻。某种程度上,“新闻性广告”提高和增强了广告信息的传播效果,但在新闻媒体编排方式上,违背版面、时段的编排原则。换句话说,“新闻性广告”和“广告性新闻”混淆了新闻和广告的编排原则,欺骗和误导了受众。
2.本质一致
“新闻性广告”是新闻的异化,“广告性新闻”是广告的异化。本质上,二者有着惊人的一致性。二者皆是为了促销而进行的付费的商业信息传播行为,是媒体广告经营行为对新闻业务的介入。实际上,很多广告主就是利用二者打“擦边球”的。广告主追逐商业信息传播利润的最大化,采用非法方式,欺骗或诱惑受众。
3.行为违法
从法理角度分析,“新闻性广告”和“广告性新闻”违反了我国的《广告法》,也不符合《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精神。“广告性新闻”,本质是广告,它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新闻性广告”往往有广告标记或与广告标记类似的标记,但广告文案往往具有新闻要素形式,广告主自我宣传采用新闻形式,通过欺骗或诱导受众,提高消费者对所刊播的商业信息的信任度。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或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4.危害巨大
“新闻性广告”至今没有明确的定义,在《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中,只有这样的论述:“国内外的一些报刊以新闻形式,将商业广告性内容发表在广告版上,按广告收费,或注明为广告按广告收费的大块文(即买版面),应视为广告。”这里的“广告”其实是指“新闻性广告”。“新闻性广告”是广告商为达到促销目的,按照新闻形式撰写文案,在广告版面、时段或类似广告版面、时段上刊播的商业广告,是新闻介入广告创作后出现的异常形态。
而对于“广告性新闻”,《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中有这样的定义:“广告性新闻也称有偿新闻,一般具有新闻要素,在新闻报道形式中塞进广告性的某些内容。”“广告性新闻”指所有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的隐性广告,其本质是广告媒介往往以“企业家风采”、“企业形象策划”、“公关专版”、“企业专访”等名目发布广告,号称“软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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