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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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ATCA(肥咖条款)是什么

FATCA(ForeignACCOuntTaxCompliancEACt)全称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或称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音译为“肥咖条款”,是美国为防止美国纳税人逃避税务而制定的一项新法案。

它的落实对象是海外金融机构和美国纳税人。要求外国政府准许各国金融机构向IRS提供纳税义务人的海外资产数据,同时也要求美国纳税人在海外帐户资产超过门槛时进行申报。

FATCA早在2010年就由奥巴马签署通过立法,2014年生效运行,目前已有113个国家与地区加入。

FATCA(肥咖条款)来源

由于很多美国公民与绿卡持有人隐瞒海外资产来逃避税款,美方于是落实海外资产与所得皆需申报,立了一个ReportofForeignBanKANDFinanCIAlAccounts(FBAR:肥爸)条款要求纳税人申报海外金融帐户,但IRS却没有正当法规可拿海外户头的信息来查税,因此要求国会通过另立新法,让IRS有法源可以与他国进行签订合作,方便查税。FATCA(肥咖)条款由此而生。

FATCA(肥咖条款)具体内容

1.针对海外金融机构:所有签约国家与地区合作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投资投顾等),必须每年向IRS提供在该机构底下的「美国纳税人」之帐户与个人数据,包含名字、税号、住址及交易纪录等。如果金融机构拒绝提供,则该机构与客户的美国来源所得或在美国的投资利润需要扣缴30%的惩罚税率

2.针对美国纳税人:帐户里超过一定金额门槛的话需要填写IRSForm8938于该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时一并进行申报。如未申报,一旦被查出,可能面临1万美元罚款(若IRS通知后还是未申报,罚金可高达5万美元);而如果是少报(低报),可能会被课高达额外40%的罚金。

FATCA(肥咖条款)适用对象

金融机构会利用七项“美国指针(FATCAIndICIa)”来辨识客户是否为FATCA条款适用对象。只要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就有可能成为被查核的对象,需要注意的是查核不代表需要补税

1.出生地是否为美国(AU.S.placeofBIrth)

2.公民证明文件(IdentificationofthEACcountHolderasaU.S.CITizenorresident)

3.居住或邮寄地址,包括邮政信箱(AcurrentU.S.residenceormailingaddress,includingaU.S.PObox)

4.美国电话(AcurrentU.S.telephonenuMBer)

5.汇款到美国帐户(Standinginstructionstopayamountsfromaforeign(meaniNGNonU.S.)accounttoanaccountmaintainEDIntheUnitedStates)

6.代理人是美国地址(AcurrENTPowerofattorneyorsignatoryauthoritygranteDToaPErsonwithaU.S.address

7.代收邮件地址(AU.S.“in-care-of”or“holDMail”addressthatisthesoLEAddresswithrespecttotheaccountholder)

FATCA(肥咖条款)申报金额门槛

(一)居住在美国境内(TaxpayerslivingintheUS)

1.单独申报(或是已婚,但夫妻分开申报):在报税年度最后一天前海外总资产超过5万美元,或是年中任一时间点超过7万5千美元

2.夫妻联合申报:在报税年度最后一天前海外总资产超过10万美元,或是年中任一时间点超过15万美元

(二)居住在美国境外(TaxpayerslivingoutsidetheUS)

1.单独申报:在报税年度最后一天前海外总资产超过20万美元,或是年中任一时间点超过30万美元

2.夫妻联合申报:在报税年度最后一天前海外总资产超过40万美元,或是年中任一时间点超过60万美元

*上述资产包括股票和债券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公司是美国金融机构的海外分公司,可不必申报。

签订FATCA(肥咖条款)的政府有哪些

包括中港台澳,以及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法国、德国、根西岛、曼岛、泽西岛、列支敦士登、卢森堡、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新西兰、英国、百慕大、日本、瑞士、巴哈马、巴巴多斯、塞浦路斯、巴拿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塞舌尔、新加坡、韩国等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同意FATCA条款,但各地目前落实的阶段不同、条约细节也有差(有Model1和Model2的分别,主要是呈报机制的差别)。

现阶段有些地方(如香港)已经正式立法生效;有些如中国、印尼、马来西亚虽未正式签署条约但也已同意(AgreementinSubstance),视同生效国家;而如台湾地区2016年12月底才正式签署协议,虽无确切立法生效日期,但此法依然视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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