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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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的定义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现在统计中常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构成,按照占比大小分别是:工资性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大约占到70%左右。财产性收入占比位置较小,占比大约在2%左右。

  • 1.工资性收入(工资等)68.9%
  • 2.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22.8%
  • 3.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6.4%
  • 4.财产性收入1.9%

测算来看,2006年,中国内地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40多元人民币。“虽然基数小,但是发展潜力很大。”“拿这两年来说,相比上一年度,2005年增幅为19.7%,2006年增幅为26.5%。”

如何让更多公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如何让更多公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在制度层面上有许多工作可做:

创新金融管理体系,让百姓拥有越来越多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同时强化对现有投资理财渠道的监管以及交易方式的规范。当下,小股东的利益保障机制还不健全,缺乏集团诉讼等民事赔偿机制,司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动尚未建立起来。同时,中国股市仍然没有完全融入国际资本市场体系,没有一家海外公司要求到A股市场来上市。而除了创造条件让中国百姓拥有更多的金融产品,通过金融体系创新,让百姓拥有并创造出更多的金融工具,也是增加百姓财产性收入的题中之义。

进一步加大对公民产权的保护力度,尤其是在拆迁、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财富增值权利不受侵犯。进一步明晰产权,并且让它们成为可以抵押、转让、出售、出租等广泛交易流动的金融资产

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占全国土地和私人住宅绝大多数份额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和农民住宅,至今还不能抵押、不能自由上市流转。尤其是近几年来,中国平均每天大约有53个村落从地图上消失。由于不能自由流转,其中大量土地和房屋长年荒废,影响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

拥有财产性收入需要哪些条件

拥有财产性收入就是健全资本市场,我们需要的不是政策托市或者打压指数,而是要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健全市场说来简单,但其实是非常复杂,不仅要有精准科学的市场结构和品种设计,更要分辨轻重缓急。而在当下——中国居民普遍有了一定的财富积累,全球资本流动性向中国集中,而中国的资本市场又绝对处于初级阶段这样一种情况下,健全市场最急迫任务至少有两项:其一是丰富投资品种和渠道;其二是加强法治

建立有效的“藏富于民”机制

需要从四个方面建立有效的“藏富于民”机制。

一是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通过立法和制度保障劳动者收入随着GDP增长和企业效益增长而同步增加,坚决纠正少数企业只涨效益不涨工资,或只涨经营者工资不涨劳动者工资的错误做法。

二是缩小贫富差距的机制。目前中国情形是,低收入者占绝大多数,财富越来越多地集中到少数富人手中,保障普通群众财富增长,就是要培育和扶持大多数人成为中等收入者,尤其需要加大对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者的支持力度。

三是提高公共保障覆盖面和力度。目前我国居民储蓄高达15万亿元,百姓有钱舍不得花,实乃心存后顾之忧,看病、养老、买房、孩子读书,样样得花钱,这反映了公共财政保障面的狭窄和不足,需要加大财政投入,使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尽快覆盖到城乡每一个公民,从而将高储蓄释放成内需消费

四是就业保障机制。积极就业是民富之本,人人有工作、个个有收入,百姓财富增长才会变成现实。

关注这项财产性收入的意义

其一,让群众拥有资本收入对于当下中国发展的重要主题——和谐社会有着特别的意义。在追求和谐的过程中,贫富分化是一只拦路虎。如果贫富分化严重到一定程度,贫穷的群体改变生活的能力会变得越来越弱。如果他们只是通过简单的劳动,而不能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其他方式,那么他们可能会一直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且,如果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不能转化为资本并升值,那么他们与投资人相比,财富的差距会越拉越大。国家责任之一就是要使国民在物质生活上逐步接近理想的状态,从而让他们在物质享受上得到更多的幸福感。这不仅需要促进国家社会总财富的增加,更要促使百姓在相互的对比中获得幸福感和满足感。因此,国家看重居民投资事务,创造条件让百姓参与到经济发展当中,让百姓成为各项经济活动的主体之一,让他们除了劳动报酬以外,还有机会得到经济事务总成果的分享,无疑是遏制贫富分化的途径之一。

其二,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十七大提出的这个“创造条件”,涵盖了多方面的重要内容。有专家指出,这首先需要创造良好的政策条件,包括制定相应的政策,来保证收入可以转化为财产,同时规定通过财产获得收入,只要正当就应该得到保护。其次,国家要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包括市场的公平交易机制、抗风险机制、价格形成机制等;此外,完善相关市场的监管也是应当创造的重要条件,对投资者进行相应的风险教育,也是“创造条件”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可以预言,国家势必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让老百姓能够安全、放心、明白地拥有财产和赚取财产性收入。可以想象,随着国家在各个投资领域都努力创造条件,让百姓更方便地介入,那将是一个多赢的结局——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会从中受益。

其三,从总体上看,鼓励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有利于让更多的人成为中等收入者。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是我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这一思路,与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可谓一脉相承。而在整个宏观经济的良性运行上,让更多的人拥有财产性收入也有明显的意义。当人们普遍都有一定的财产性收入时,也意味着整个经济的消费结构处于比较合理的阶段。像中国这样的大国,拉动经济增长最关键的还是要靠内需,而中等收入阶层的存在是拉动消费的重要力量。相反,如果贫富差距过大,国家人均GDP的增长主要反映在高收入者收入的增加上,要拉动消费谈何容易?要通过消费拉动经济又谈何容易?可见,十七大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也是着眼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健康与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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