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弗里奇报告

    什么是贝弗里奇报告

    1941年,英国成立社会保险相关服务部际协调委员会,着手制定战后社会保障计划经济学家贝弗里奇爵士受英国战时内阁财政部长、英国战后重建委员会主席阿瑟·格林伍德先生委托,出任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部际协调委员会主席,负责对现行的国家社会保险方案及相关服务(包括工伤赔偿进行调查,并就战后重建社会保障计划进行构思设计,提出具体方案和建议。第二年,贝弗里奇爵士根据部际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成果提交了题为《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的报告,这就是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

    贝弗里奇报告的重要内容及主张

    这份报告共分六个部分和一个附录,其主要思想是保护由各种社会风险所导致的每个贫困人员。它认为,社会保障意味着最低限度的收入保障和支付收入,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结束被中断的收入。任何一个社会保障计划必须以以下三个前提条件为基础:

    第一,对15岁以下儿童或者接受全日制教育的16岁以下儿童,给予支付儿童津贴;第二,提供给全社会成员以预防和治疗疾病以及恢复劳动能力为目的的综合性保健和康复服务;第三,维持雇佣,并避免大量失业。

    以这三个前提条件为基础,社会保障计划必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即满足基本需要的社会保险、对特殊情况实行社会救济以及特别的任意保险。其中,社会保险是最重要的一项保障措施。所谓“社会保险”,是以受保人本人或受保人的代理人预先强制缴纳保险费为条件,与申请时个人财力多少无关,给予支付保险金的一种机制。社会保险是收入保障的一种主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的方法,社会保险必须由社会救济和任意保险来补充。所谓“社会救济”,就是在申请时以证明救济为必要条件,与预先是否缴纳无关,完全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从国家财政中给予支付现金的一种机制。不管社会保险的范围扩大到何种程度,作为补充社会保险的社会救济是必不可少的,作为一种国家制度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是基于分别所规定的条件、保障生存所必要的基本收入的一种计划。但是,由于各社会阶层之间收入差距明显,并且在消费支出水平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保证高消费支出水平完全是个人的事,这是一个自由选择的问题,即是一个任意保险的问题。国家必须让任意保险来发挥作用,并应采取鼓励措施。

    实施社会保险时,必须遵循以下六项原则:第一,实行均一的最低生活支付额;第二,实行均一的保险费支出额;第三,实行行政责任管理的统一;第四,给予充分(适当)的支付额;第五,实施综合性计划;第六,对受保人进行分类。

    关于“福利国家”的思想,贝弗里奇主张,在实施社会保障计划时,应该遵循以下几项原则:第一,所谓“福利国家”,就是国家应该消除国民的五大“毒瘤”,即贫困、疾病、失业、无知(教育和陋隘(住房和环境)。国家至少应承担起保障国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义务,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则是国民的权利,并进一步主张实行社会保障是国家的一种责任。第二,作为解决贫困对策的社会保障是一种缴费型的社会保险方式。覆盖“从摇篮到坟墓”的所有风险,最终由社会救济来补充。第三,国家应该积极、努力实现完全雇佣。第四,在医疗、教育和住房方面,国家应该承担起系统而综合地提供各种社会服务的责任。第五,国家的介入应该停留在适当的最低标准上,更高保障水平应该由个人努力和民间活动来承担。另外,以社会互助精神和社会良心为基础,活跃自发性民间活动。

    贝弗里奇还区分了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重视民间活动。他认为,国家责任在于实行全民最低生活保障,在此以上的生活保障是个人责任,也就是说,国家并不是介入一切。他的主张应该是自由主义的集合主义,与市场经济中的自由企业一样,在社会服务领域也应该鼓励民间自由企业的活动。贝弗里奇的构想是非常折中的,一方面是理想主义的,另一方面是现实主义的。

    因此,贝弗里奇的这种构想时常被认为是相互矛盾的,并且受到攻击,但同时也受到拥护,他们从各自的立场出发,进行辩解和利用。这也是贝弗里奇的特色所在。贝弗里奇的社会保障模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好评。被许多发达国家所采纳,尤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发达国家盛行的“福利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

    贝弗里奇报告的意义

    贝弗里奇报告可以说是影响整个世界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先驱读物,它是制度发展的经典著作,它是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著作。曾影响英国、欧洲乃至整个世界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进程,被业内人士视为福利国家的奠基石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里程碑,为无数的经济学家和社会保障工作者所推崇、研究和学习鉴。《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是素有“福利国家之父”之称的英国经济学家威廉·贝弗里奇爵士的传世经典,对整个世界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在贝弗里奇报告的基础上,英国政府于1944年发布了社会保险白皮书,基本接受了贝弗里奇报告的建议,并制定了国民保险法、国民卫生保健服务法、家庭津贴法、国民救济法等一系列法律。如1946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基本采取了报告的建议,规定参保人必须按照年龄、性别和婚姻及就业状况不同缴费,在业人员待遇按照同等比例确定,失业、生育、疾病、丧偶和退休等各项福利待遇都是如此。1948年,英国首相艾德礼宣布英国第一个建成了福利国家。贝弗里奇也因此获得了“福利国家之父”的称号。报告和英国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影响到了整个欧洲。瑞典、芬兰、挪威、法国、意大利等国也纷纷效仿英国,致力于建设福利国家。

    参考文献

  1. ↑ 郭士征主编,社会保障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11,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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